“追缴住房公积金系列”之—追缴时效|问题|
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追缴时,关于时效,涉及如下问题:
一、员工离职、退休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吗?
二、如果离职或退休都好几年了,还能追缴吗?
三、按你上面的问题,我从1997年开始工作,一直没有给我缴纳,那是否二十年都要补?|答案及依据|
一、关于第一、二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无时效限制,依据如下: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公积金以及对职工投诉追缴公积金并无时效限制的规定,基于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因此,无论是在职或是即便已离职、退休的,也无论时间长短,均可追缴。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这里也明确了无限制。
二、关于第三个问题
答案是否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4月3日起发布,因此,补缴的时间是从该公布实施之日起(第二个月)。
案例
佛山市格绫丝绸有限公司等诉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理决定案
(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313号
上诉人格绫公司上诉称:
……根据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险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审第三人的请求已过追溯期限,被上诉人不应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另外,即使在公权领域范畴也适用追溯期限的规定,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的投诉处理应受2年期限的限制,法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有关时效的抗辩应予采纳。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辩称:
一、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均负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时效,只能说明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没有时效限制……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没有任何时效的规定,即被上诉人的追缴没有时效限制。
上诉人把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时效”类推适用到住房公积金追缴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中,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
关于原审第三人的投诉是否超过追溯时效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以职工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而存续或免除。
同时,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期限为两年,但此时效、期限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领域,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亦没有规定违法行为超过若干时间后相关部门可以不再查处。
故即使原审第三人在职期间从未向上诉人主张住房公积金,其在退休超过两年后才向被上诉人投诉,被上诉人亦有权责令上诉人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
“追缴住房公积金系列”之—追缴时效|问题|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追缴时,关于时效,涉及如下问题:一、员工离职、退休了,还可以向原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吗?二、如果离职或退休都好几年了,还能追缴吗?三、按你上面的问题,我从1997年开始工作,一直没有给我缴纳,那是否二十年都要补?|答案及依据|一、关于第一、二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无时效限制,依据如下:1、《住房公积金管理
高院裁定:追缴住房公积金无时效限制!导读: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义务,可缴可不缴。还有人认为就算是员工投诉要求补缴以往的住房公积金,追缴期也会受时效限制。司法机关会怎么看?以下是广东高院2018年审理的一个再审案件,供参考!莫愁是广州某环保公司员工。2016年1月6日,莫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足额缴存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
桂仲明是东莞崆垌公司的员工,于1999年6月25日入职,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2月30日,桂仲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交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公司未按规定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
|要点提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追缴时,关于程序,涉及如下问题:一、法院不受理,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二、员工不得以住房公积金未缴纳为由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三、单位别不把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文件不当回事,否则后果严重。|正文|一、法院不受理,理由如下(各地较多规定,我们举例广东尤其广州适用的)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
您好,建议找律师协助处理,来保障您的最大权益
住房公积金提取 到账时间是一周左右可以到账。公积金提取条件: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房屋置换公司代为收取),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3、放款。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置换房屋所有权变更。房屋置换公司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资金,监督卖房人解除房屋原抵押登记并与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导读: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义务,可缴可不缴。还有人认为就算是员工投诉要求补缴以往的住房公积金,追缴期也会受时效限制。司法机关会怎么看?以下是广东高院审理的一个再审案件,供参考!莫愁是广州某环保公司员工。2016年1月6日,莫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足额缴存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提交劳动合同
导读: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义务,可缴可不缴。还有人认为就算是员工投诉要求补缴以往的住房公积金,追缴期也会受时效限制。司法机关会怎么看?以下是广东高院2018年审理的一个再审案件,供参考!莫愁是广州某环保公司员工。2016年1月6日,莫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足额缴存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提
公积金可以补交。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汇缴公积金汇缴至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缴存确有困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至《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即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
来源:飞劳动法公众号 作者:蔡飞律师【转载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各地各个不同的行政诉讼案例中,有认定受2年时效限制的,有认定无2年时效限制的,均有其裁判的合理性,理由又是什么呢?那么人社部的权威标准是什么呢?一、受2年时效的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和提取时间上有什么规定(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效规定:1、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及非本市户口职工调离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随时提取。2、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辞退、自动辞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两年后提取。3、购买
住房公积金提取有时效限制吗?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购建住房、还清全部贷款本
第一,贷款利率不同。五年以下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商业银行1-3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6.15%%,3-5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6.40%。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5%,商业银行同期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6.55%。商业银行贷款可实行浮动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固定利率。第二,贷款对象不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象是经资信考察合格,具有还款能力的自然人,公积金贷款对象除具备商业性贷款所要求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之抵押第十五条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第十七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离职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8.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9.遇到突发事件,
一、住房公积金买房可以全部取出来吗 住房公积金买房不可以全部取出来,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几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如果是购房,那么每月可提取一次用来还房贷,或者每季度全额提取一次,一年最多可提取四次;如果是租房,则每年
法律分析:月工资7500-8000,其住房公积金要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征缴比例来计算,以最低要求5%为例,工资8000需要交纳400元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