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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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怎样认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1、股东与公司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或
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股抽逃出资逃出资的,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
第一种,公司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权利时,其他股东已经承担了以其股权比例应承担的责任时,该抽逃出资股东就没有主张的权利了。而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公司债权人仅向该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时,该股东清偿后,还是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其他股东以股权比例应承担的责任,但是其他股东可以就其滥用股东权利,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欢迎添加推荐个人公众号"礼法律人"。通过该公众号,您将获得更多法律实务文章))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虽然股东抽逃注册资本已不属于刑事犯罪(但有实缴要求的公司除外),但股东仍需承担抽逃出资的相应民事责任。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可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必然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其
明知道股东抽逃出资,还受让股权的,受让人要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补足资金之后无权向出让的股东追偿,股东负有按实出资的责任,若存在出逃出资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证据;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证据;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证据;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证据。
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证据;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证据;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证据;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证据。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的出资便转化为公司财产,公司股东也就丧失了对出资的所有权。股东如果想收回出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形式,若是“投机取巧”,通过抽逃出资的方式收回出资,损害了公司的权益,便会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一、抽逃出资的情形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可以起诉抽逃资金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已足额出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起诉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
裁判要旨:股东抽逃出资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使公司注销,抽逃出资股东也应对债权人在应缴的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补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让抽逃出资股东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情简介:一、2005年,徐筠、徐依春、应泓设立盈多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徐筠出资20万元、徐依春出资15万元、应泓出资15万元。2005年7月7日,会计师事
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作者:肖海涛律师 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前言:目前,在近期的个案中,有当事人咨询我: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我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一,要想了解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我们必须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说起。《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第十二条 公司
一、引入 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公司法确立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的三原则,其中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就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体现。抽逃出资,意指股东未经合法程序而取回其出资财产,但依然保留其股东资格并按原有数额持有股权。那么,司法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有哪些典型情形呢? 二、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
在公司注册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也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一般不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如果在起诉的同时将股东列为被告,一般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存在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比如经常代公司代收代付,股东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等使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行为,此时,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注册资本未实缴的股东,列为
律师观点分析笔者代理的一起公司纠纷案件昨日宣判,结果在意料之中,我们的诉讼请求基本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等待的时间很漫长,法官拖到了审限的最后一天才作出判决,等待的心情毕竟是忐忑的。案情没有什么特别的,仍旧是公司减资违反《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就进行了减资,而公司此时已对外负债。三名减资的股东减资金额达数千万元,其中两名股东甚至直接减为0元,也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了。很明显
抽逃出资的认定四种情形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
根据《刑法》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抽逃出资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可不再追诉
裁判要旨: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并损害公司权益的即构成抽逃出资。2.公司系生产经营性单位,存在经营收益,会产生资产增值的部分,有使公司净资产不断增加的可能,故即使公司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数额也不能必然推导出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结论。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在2014年修正后,虽然“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再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股
前言:《公司法》规定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各自独立,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无法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并非所有公司都资金充足,有可能债权人胜诉后,因公司无可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实现债权,故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若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为了避免定被性为抽逃出资,有
公司制度赋予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在例外情形下,为保护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会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时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以及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而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追加执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