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入
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公司法确立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的三原则,其中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就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体现。
抽逃出资,意指股东未经合法程序而取回其出资财产,但依然保留其股东资格并按原有数额持有股权。那么,司法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有哪些典型情形呢?
二、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几种:
01
将注册资金全部或者部分直接转走或者抽走的。
这种是最简单直接的抽逃方式,多发生在注册资本需验资时期。公司一旦完成验资,股东便将到账的货币资金直接转走。随着股东出资方式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这种简单粗暴的抽逃方式也发生的越来越少。
02
将实物投资部分变相转移
公司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以实物,如房产、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完成出资,办理完相应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如果股东又以其他方式将以上实物的所有权或者专有权转给其本人或者本人指定的第三人的,也视为抽逃的一种方式。
03以虚增利润的方式抽逃出资
公司有利润时才可以分配,无利润不得分配。如果股东故意虚构利润、故意增加利润或者在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前提下提取利润,以上述方式转出股东出资的,也构成股东抽逃出资。
04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
举证责任在于被质疑出资的股东。若股东认为其不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应当就转出的款项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或公司与款项转入者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证实转款行为并非抽逃出资。
对此提出质疑的原告,仅需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即可。
05利用关联交易,实现抽逃出资
实践中,我们也往往能看到股东通过其持有控股股权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比如以虚构买卖合同制造虚假的债权、提高合同的采购价格以增加交易成本的方法,实现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抽逃股东个人所有的目的。
06
违法单独给个别股东分红以买断股权,抽逃出资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在全体股东内部进行分红,这是合法的分红方式。但是如果仅是违法给予了公司内部某个别股东分红,并且是以分红方式来购买其股权的,明显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应当属于抽逃出资。
07以减资方式变相抽逃资金的
公司法规定减资必须履行减资程序且完成实际减资,如果未履行减资程序,仅是以减资名义减少公司的资金,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应属于变相抽逃资金。
三、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对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被要求将所抽逃的出资款项全额返还公司,并需缴纳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权平等是《公司法》规定的重要原则,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利益;而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权益,显然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占。
在此情况下,已足额出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前提,因此,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资金的,已经构成了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故公司有权起诉抽逃资金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
(3)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债权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必然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并增加债权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债权人构成侵害;同时,抽逃出资也属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具体来说,
第一,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将资本抽逃,使公司所余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第二,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各种方式抽逃资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刑事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时,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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