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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到底是多少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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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到底是多少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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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注册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也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一般不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如果在起诉的同时将股东列为被告,一般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存在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比如经常代公司代收代付,股东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等使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行为,此时,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如果注册资本未实缴的股东,列为被告则一般不会支持。那么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满足被执行公司已被法院作出终本裁定的前提下,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九民纪要:法院的裁判理由为: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相关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现生效判决已认定了公司对原告的付款义务,且因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故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那么补充赔偿责任,到底怎么承担呢?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呢?

      试举一例: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甲认缴出资430万,持股比例为86%;股东乙认缴出资70万,持股比例为14%,现公司对外负担65万债务,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作出终本裁定,两股东均未实缴一分钱出资。

那么股东甲和股东乙各自应承担多少补充赔偿责任呢?实际上,股东乙认缴最高限额是70万,现公司对外负债65万,那么股东乙就要对公司的65万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股东乙要赔偿65万元,当然股东乙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甲追偿,可是现在股东甲已跑路。

因此,各位股东在注册成立公司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选择靠谱的股东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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