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未进行房屋核验,导致买卖合同解除,承担赔偿责任【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4日,张某某受李某某委托以出卖人身份与严某某(买受人)经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定金协议,约定严某某支付张某某购房定金35万元;房屋内所有家具家电作为附属品赠予买受方;双方在2月14日二手房定金交付确认函中签字确认房屋交易价格,张某某确认收到严某某给付的定金35万元。
之后,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日,严某某(甲方)与中介公司(乙方)签订《搜房综合保障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严某某支付中介公司保障服务费。
该协议关于查封房保障服务约定,乙方应严格对其居间出售的存量房屋在签约前进行房屋信息核验,确认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并如实告知购房者。
同日,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第二条居间服务范围为:1、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资讯;寻找、提供并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引领买受人看房;协助出卖人、买受人协商、洽谈、确定成交意向;协助出卖人、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第四条权利义务中,各方约定:“1、买卖双方应积极配合居间方的居间活动,保证其提交的资料及签名真实、合法、有效。
2、居间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3、居间方有权为买卖双方办理房源核验、购房资质申请、网签备案登记及注销、资金监管、搜房托管物业交验等手续:买卖双方应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并签署相应文件。
4、买卖双方均同意居间方向买受人收取贷款服务费。通过居间方办理交易环节中的金融服务,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贷款、涉及交易房款的资金借贷服务等。
……”合同签订之后,严某某依约履行。随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房屋核验时发现,因李某某未偿还就涉案房屋设定的抵押借款致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遂将上述情形告知严某某。
此后,因涉案房屋存在多笔抵押及查封,合同履行延怠。另查,2012年2月12日开始,涉案房屋存在多个抵押查封问题。
2017年,严某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卖房人,中介公司诉至本院,要求1、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退还严某某已付定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违约金及损失;4、判令三被告赔偿居间服务费,综合服务保障费,评估,共计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冻《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定金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三、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经济损失及居间服务费综合服务保障费、评估费共计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该判决生效后,严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介公司对昌平区人民法院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应由李某赔偿原告的违约金、经济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元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法律解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某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在居间活动中收取了居间服务费,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如实查询、核实并提供买卖双方的真实信息。
本案中,房屋因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并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中介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房屋及时进行了房源查验,在履行居间服务时未尽到充分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描述:2013年8月,家住济南市章丘区的老人叶某,与孙子小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天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过户到了孙子名下。2017年2月,老人以孙子未实际支付房屋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爷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涉案房屋。 笔者代理被告应诉,通过律师庭前深入社区调查取证,发现:本案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涉案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小叶名下,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非是为了售
律师观点分析笔者代理的一起公司纠纷案件昨日宣判,结果在意料之中,我们的诉讼请求基本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等待的时间很漫长,法官拖到了审限的最后一天才作出判决,等待的心情毕竟是忐忑的。案情没有什么特别的,仍旧是公司减资违反《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就进行了减资,而公司此时已对外负债。三名减资的股东减资金额达数千万元,其中两名股东甚至直接减为0元,也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了。很明显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裁判要点F310:患者因痰中带血、鼻塞、鼻出血先后两次入住被告天津市XX医院,诊断为鼻咽癌,予以放化疗。第三次入住该院时诊断为非霍奇金淋巴瘤。随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天津市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左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全文2147字,阅读约需7分钟。 【医疗纠纷】医疗风险的表现形式为医疗纠纷,其法律文书用语统称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际上包含了医疗事故和医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房产买卖纠纷,如果没有过户给买家,先解除资金监管对卖家并没有什么不利,因为进入资金监管的钱是买家出的,交易无法达成,解除资金监管是解除合同的必然手续;如果已经过户给买家,则表示主合同已经履行,不能解除资金监管。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1、首先,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共同到XX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2、然后,由买方到XX开立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并存入购房款项,XX对资金实行冻结
涉税法律实务: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近日笔者检索到一个关于“公司自2009年起即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本案件涉及到“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定性”、“公司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以及“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政处罚”等问题。我国一共有18个税种,本文所讲的“未进行纳税申报”是指公司就其应当申报缴纳的某一个或多个税种的应纳税款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行政处罚案例:1、违法事实
合同上有没有约定补差价
引言: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关系,仅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劳动者可否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呢? 一、广东省曾有规定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保,不可被迫解除”,但该规定2021年后已被废止。根据2008年6月23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提示:本文主要是提供给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士参考。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如您未能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而是按自己的理解,拟定法律文书并参与仲裁、诉讼,您的请求存在被部分或者全部驳回的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您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采纳。)笔者此前曾写过一篇文章,标题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广东案例)》2015年10
一般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很明确,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的,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一部法律不可能适用两种计算标准的。因此,法院在处理涉及购房合同无效后退款时,都是按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本案中,案涉房屋性质为
引言:最近有大量的购房朋友问,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能否卖?签了合同后能否过户?如果出现问题如何承担责任,或有什么建议?本文以几个判例为例,分析一下购买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是如何分配责任的,供遇到该问题的朋友参考。基本案情案例1李某与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石某将一幢花园住宅以总价56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后因该房屋附有违法建筑,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某拆除房屋上的违
房屋买卖合同书(简易范本)甲方(卖方):乙方(买方):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区路小区号楼单XX(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在公司注册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也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一般不能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如果在起诉的同时将股东列为被告,一般法院不会支持。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存在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行为,比如经常代公司代收代付,股东使用公司资金不作财务记载等使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行为,此时,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如果注册资本未实缴的股东,列为
您好,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但是,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登记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没有办理登记的结果只是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是有效的。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证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谁承担??---高某、史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 尚未办理房产证 解除 过户 违约 【要点提示】买、卖双方签订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取得房产证构成违约的主张,于法无据。同理,买受人在签约时已充分了解房屋暂未办理房产证,但购房是家庭大
农村房屋是否允许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农村房屋是否允许买卖农村房屋能否买卖,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买卖。从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产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________的房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你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出租合同,或者赔偿因违法解除合同给你造成的损失!希望以上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还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A将为您提供专业、细致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