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代理的一起公司纠纷案件昨日宣判,结果在意料之中,我们的诉讼请求基本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等待的时间很漫长,法官拖到了审限的最后一天才作出判决,等待的心情毕竟是忐忑的。
案情没有什么特别的,仍旧是公司减资违反《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就进行了减资,而公司此时已对外负债。
三名减资的股东减资金额达数千万元,其中两名股东甚至直接减为0元,也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了。很明显,这是刻意躲避承担公司债务的行为。
因为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补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即便认缴期限未届至,债权人也可以主张加速到期。
也许两名减资出逃的股东受到他人的教唆,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才配合做了减资变更登记,但他们不知道的是这样也仍然是逃不掉的。
庭审中对方代理人意图把水搅浑,提出一些诸如“被告不知情”、“被告是代持股”、“原告的债权是虚假的”等等要么与事实不符、要么对责任承担毫无影响的理由,都被我在庭上一一反驳并被法官采纳。
从人之常情看,我可以理解对方其中一位当事人也许真的是代持股,或者说就是帮朋友忙做一下股东,本身并无多大恶意,但法律就是法律,股东并不是可以随便做的,代持股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只要做了名义股东,一旦公司出了问题,那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很难推卸掉的。
另外,除了代持股的法律风险,更重要的是很多人对认缴出资的法律意义不是很清楚,以为认缴出资不是真的出资,想认就认,不想认就撤;
为了装点公司门面,让公司看起来实力很强,甚至认缴个几千万不带眨眼的。殊不知,这样的认缴给自己挖了个大坑,股东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的认缴出资就是欠公司的债,公司对外负债不能清偿,那么股东就要履行出资义务,认缴的出资额越高,这坑就越大。
最终,法院判决:因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实,在这种情形下减资股东承担的责任,《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多比照抽逃出资相关规定作判决。遗憾的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也未提及这一问题。
关于本案的案由,我本来提交的是股东出资纠纷,原因是本案可能比照抽逃出资来判,那么抽逃出资是属于出资纠纷的。后来法官修改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从名字上看,本案似乎可以适用这一案由,但研究一下可知,这一案由的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20条,对应的主要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所以细究起来其实不太合适。除了以上两个案由,还有一个公司减资纠纷,依据正是第177条关于减资的规定。乍一看好像这条更合适,但这个案由若由债权人提起,又主要是解决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问题,并不包含减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究竟适用哪一案由更合适,目前似无最佳答案,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要怎样办
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怎么办
一、公司清算时没有通知债权人,造成债权人不能申报债权的,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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