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如何区分股东借款和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谁来承担相应实缴出资义务?实缴到位的出资能使用吗?
如何依法使用?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 股东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判断方式
1、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股东如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
2、验资报告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三十四条: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
因此,出资人可以依据验资报告来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
银行询证函是指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企业名义向银行发出的,用以验证该企业的银行存款与借款、投资人(股东)出资情况以及担保、承诺、信用证、保函等其他事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
因此,出资人可以依据银行询证函来证明其已实际出资。此外,银行进账单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将票据款项存入其开户银行账户的凭证,也是开户银行将票据款项记入持票人或收款人账户的凭证。
出资人可以在汇款时,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该笔款项的用途,以证明其已实际出资。
4、查看公司年报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第2条2款的规定,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因此,出资人可以通过公司年报来证明其已尽实缴出资义务。
5、法院确认的方式
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可以根据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年报等能够确认股东已经实际缴纳出资的证据,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具有股东资格。
二 如何区分股东借款和实缴出资?一些创业初期的公司并未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因此股东往往直接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该笔资金到底是股东借款还是实缴出资,往往成为实务中的争点。
是否有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公司向股东借款时,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借款合同、借条、借据、欠条等来证明;而投资者实缴出资的,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实缴出资的证明方式前文已述。
三 股权转让后谁来承担相应实缴出资义务?
1、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公司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法条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系指股东未依据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出资义务。
而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等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义务”,自然就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违法行为。
所以,在认缴制下,在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能不存在现实的出资义务,其股权受让人并不当然存在连带的出资义务。
2、股权受让人明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向股权受让人明示其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受让人仍受让该股权的,由于股东已经告知股权受让人,且股权受让人受让之股东资格当然包含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出资是每个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故股权受让人应当承担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股权受让人不能只受让股东权利,而排除股东义务。
3、股权受让人不知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受让股权后情况分析
在股权转让中,股东向受让人明示其股权出资情况是其转让股权的主要义务,股权受让人也有义务了解股东的出资实缴情况。
(1)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尚未成就。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成为新的股东,必须接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原股东因转让股权失去相应股东资格,故无需再履行出资义务。
但基于原股东和股权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保证转让标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是其法定义务。在原股东没有履行该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该义务时,导致股权受让人对股权尚未出资这一权利瑕疵不知情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已经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没有出资并转让该股权,受让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受让的,应当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成就之时,就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之日。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综上,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在已到期的出资义务下,股东及股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与实缴制无异。而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权受让人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
仅善意情况下可以追究股东的违约责任。
四 实缴到位的出资能使用吗?如何依法使用?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既然是公司的自有财产,公司是有权自由支配和处置的,因此股东的实缴出资应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已经实缴的出资,必须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合理合法使用。
如何合法使用实缴出资呢?其应被用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比如购买设备、购买原材料、发放员工工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购买材料、设备等都要有真实、有效、合法的合同和发票等加以证明,支付员工工资等也需要真实、有效、合法的转帐记录以及社保公积金代扣代缴记录来证明。
如果没有真实、公平、合理的基础交易,很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1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规定了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形: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实践中,通过多个隐性关联公司、以非公允关联交易方式转移公司资产的现象十分常见。有案例判定股东出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将资金汇出,虽然签署了《借款合同》,但借款金额与出资金额一致,且未约定借款利息、担保措施,不符合一般借款合同特征,并且出资和借款行为发生仅相隔一天,不具有合理性,以此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有的股东却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就转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遇到这种情况又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文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讨论。一、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认缴制下的公司股东只是暂缓缴纳而并非不缴。公司成立时是否需要缴足出资,具体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一、股东如何在成立公司之后实缴出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缴,否则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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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一人有限公司比较特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更严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需要区分情况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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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表决权与持股比例一致时,考虑持股比例时,需关注以下几个数字,因为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这些数字决定了是否享有部分股东权利:1、持股比例达到10%,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也有权申请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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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交税如何计算股东分红缴税计算方法:1、个人股东按照应得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2、从上市公司得到的分红可以减半缴纳征税。3、外国人取得的红利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税。4、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5、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2008年及以后的股息,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股东分红为什么需要纳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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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责任。1、在出资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或者管理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造成破产,则公司股东只用于用本公司的资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抵债,不负有连带责任。2、全体股东认缴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代理人刘庆庆律师、黄丽萍律师)被告:B公司被告:陈某(B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2015年,B公司委托A公司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陈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一直由其本人与原告进行业务联系,并且经常由其个人账户向原告支付运费。后B公司与陈某共同就拖欠的货运费用向A公司出具欠条,承诺付款,但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A公司因此起诉,两被告均未出
1、公司章程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章程。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是最基础、最根本的证据。股东认缴出资,是投资人成为股东的起点。如果股东没有认缴出资的意思,即使表象上看,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但如果不是基于向公司出资的意思,而是基于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缴纳出资。股东实缴出资的证明方法《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您好,您是否具有一个公司的股东身份,在于公司是否认可您股东身份,是您与公司之间的事。如果公司认可您为其股东,即使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您也具有股东身份。比如,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身份;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具有股东身份;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章程修正案中认可的股东也具有股东身份;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利的人也具有股东身份。因为这些都是公司认可的具有股东身份的人。至于有没有经过工商登记,不是认定股东身
股东是投资人,是不可以退休的,办理退休的是职工身份,不是股东,法定退休年龄与普通职工没有区别。《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