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作者:肖海涛律师 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前言:目前,在近期的个案中,有当事人咨询我: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我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要想了解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我们必须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说起。
《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4])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从这两个公司法解释对比可以看出,《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明确将:“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定性为抽逃出资”,随后《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4])将其修正删除,不再作为一项明确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
那么很多人会认为,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已经不再是抽逃出资行为了。其实,这是不对的。
二、《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4])将其修正删除,是有目的背景的。
2013年10月国务院作出决定,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这次改革落实中,将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在登记时,不用在提交验资报告了。
所以最高法院为了和公司法相一致,对《公司法解释(三)》进行了修改,删除了“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
三、“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原则上属于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法定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按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金额,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缴纳出资款并不得抽回出资。
资本的稳定性对成立的公司至关很重要,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取回投资,都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抽逃出资,我相信任何一家合法的公司都是不愿意的,我国公司法也明确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4])将其修正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对公司负有的股东认缴出资义务也取消了;
股东认缴出资后,仍然要在一定期限内足额出资,并且不得抽回出资。故,《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4])将其修正删除,不再作为一项明确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但是“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仍然符合《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4]) 第十二条 第(四)项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四、关于“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即转出”原则上属于抽逃出资,最高人民
法院的答复也表明了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2014年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依照该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五、相关法院案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03民终3478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摘要
“本院认为,本案有二个争议焦点:
1、上诉人杨祝寿在本案中的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2、案涉出资,上诉人是否应当补交。
关于争议焦点一,1、上诉人认可其行为符合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情形,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
2、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上诉人的行为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虚增,夸大了公司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必然最终损害公司信用,损害了公司权益。
3、2014年修正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该修正后的解释虽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再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股东抽逃出资的典型行为,但并不表示此种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他字第19号答复,2014年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转出,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依照该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参照该批复意见,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故上诉人主张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人的抽逃出资行为属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一审判决上诉人向银发公司补缴注册资本金370万元,符合该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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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并损害公司权益的即构成抽逃出资。2.公司系生产经营性单位,存在经营收益,会产生资产增值的部分,有使公司净资产不断增加的可能,故即使公司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数额也不能必然推导出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结论。3.《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在2014年修正后,虽然“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再作为一项明文规定的股
抽逃出资的认定四种情形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
如何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实务中法院如何认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由谁来承担存在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举证责任?裁判要旨虽然《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删除了“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规定,但删除该规定并不能构成认定抽逃出资的障碍,
前言:《公司法》规定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各自独立,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无法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并非所有公司都资金充足,有可能债权人胜诉后,因公司无可执行的财产,导致无法实现债权,故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若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为了避免定被性为抽逃出资,有
破产案件会不会审查抽逃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破产案件如果债权人请求了,法院就会审查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 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行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行为;以及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的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
股东出资未入公司账户无效。股东如果对公司认缴的资本进行实缴的,必须将资金实际打入公司的对公账户,并由公司对其出具相关的出资确认说明,若未将资金打入公司对公账户,会产生股东的出资无法被已注册的公司法人认定为实缴资金的情况。这样后期如果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破产,相关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
你好,需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冻结的
股东牵涉民事诉讼,公司账户一般不会被冻结。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财产与法人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股东的债务也与公司无关。但是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有可能会被冻结。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义务阅读提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缴足出资。但是,破产法并没有明确,因认缴期限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便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还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为现任股东未实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一则杭州中院的判决,给大家解答这一问题。裁判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怎样认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1、股东与公司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或
裁判要旨:股东抽逃出资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使公司注销,抽逃出资股东也应对债权人在应缴的注册资本的本息范围内补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让抽逃出资股东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的,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情简介:一、2005年,徐筠、徐依春、应泓设立盈多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徐筠出资20万元、徐依春出资15万元、应泓出资15万元。2005年7月7日,会计师事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
您好,请描述一下具体情况
注册公司的验资流程是:1、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2、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提交收款证明;3、验资机构出具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
属于。1.注册资本验资后转出是属于抽逃出资的。2.根据我国《公司法解释(三)》中的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1.对于开公司的人来说,在注册登记时,都得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而即日开始,开公司的人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了,这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2.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
一、引入 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公司法确立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的三原则,其中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就是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体现。抽逃出资,意指股东未经合法程序而取回其出资财产,但依然保留其股东资格并按原有数额持有股权。那么,司法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有哪些典型情形呢? 二、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抽逃出资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可不再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