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活动,是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不同于公司为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公司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可以直接获得融资,所以一般来说这种担保对公司是有利的,而对外担保则不尽如此。
对外担保会对公司所有资产产生影响,可能会造成公司所有资产的减少,这与公司营利性的本质特征相悖。同时公司对外担保还可能变相违反资本确定原则,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而大股东往往可以利用担保暗渡陈仓,变相收回出资,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我国原《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在21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归公司所有。
与此相对应的,在最高院颁布的《担保法解释》第3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原公司法对对外担保行为在实体上是有限制的,即对关联股东提供担保和个人债务担保作出了约束,但由于表述的不明确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
原公司法将对外担保的此条规定置于了分则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一章里,而没有置于总则之中,这就使得此条是针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能力的约束还是只针对董事、经理越权行为的约束造成了理解上的不明。
但无论作何理解,法律的原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进行对外担保活动。
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通常情况下,小股东特别担心的事情是大股东借助自己的优势地位让公司为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最终伤及自身利益。 法院对此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操作中,还有一种更加普遍的情况并不是公司法特别在意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而是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的决议应由哪个主体作出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和债权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但是应承担公司损失的法律责任第一,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人;第二,公司章程无约定,按最低法定标准执行,即对外投资或担保应通过董事会决议;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否定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合法性,该司法解释虽然现行有效,但其颁布于2000年,解释中提及的法律都是2000年以前出台的法律,第四条提及的《公司法》针对则的是1999年的《公司法》。2005年及其后修正的《公司法》在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上做了态度改变: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只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解读: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
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应当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是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那么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引 言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21年最新公布数据,自2013年起,中国国内每年汽车销量均在2000万辆以上,在庞大的销售数据背后,商业银行汽车供应链金融服务为厂商快速回款和经销商购车融资建立了便捷通道,对推动汽车市场快速发展功不可没。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车辆既是银行债权的担保财产,也是经销商的销售标的,以其设立担保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且易产生效力风险,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简
要区别两种情况对待: 1、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策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数额有规定的,不得超过该规定的数额; 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策机构只能是股东会),而且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表决,其他股东有表决权的,应当过股权半数通过。即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对担保进
公司对外担保在哪种情况下无效下列情况无效: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2.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3.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及责任承担主要有: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
银行需要担保公司做担保的原因有哪些银行需要担保公司担保的原因:在现有的操作实践中,除了极少数在银行资信度高,被银行认为是优质的贷款户外,其余需要在银行贷款的单位和个人都会被银行要求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来贷款。这样做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响应国家政策的要求,银行必须配合或者说是帮助担保行业的发展,第二个就是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项目,银行自身的风险被完全转移,不担心收不回贷款。因为担保公司的担保就是保证银行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3、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4、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5、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公司对外担保在现实生活中还是非常常见的,那么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身兼股东)李某以个人身份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公司名义作担保,但该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后因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甲银行持公司盖章担保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
公司股东决议的效力可能是不成立、可撤销、无效或者有效。在下列情形下公司股东决议不成立:1、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2、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3、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随着我国近几年不断地飞速发展,如今已经成为了世界经济强国,这离不开国家的正确领导,更离不开各个企业的发展努力,因此国家对公司的管理也是非常详细具体,制定了公司法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有关规定:第15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
《公司法》对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如下: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二、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关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增资减资决议等等,是否有效,既需要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如减资需履行公告手续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提供担保的现象很多。但当债务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常常主张该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无效,不愿承担责任。那么,这个担保真的无效吗? 律师观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约束的是公司的行为,防范的是公司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担保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是对大股
裁判要旨 投资担保公司通过银行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经常性的发放贷款,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此类委托贷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2日,金财公司与亿丰铝业公司、洛阳银行营业部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