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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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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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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主流观点:认为债权人是否“善意”直接影响担保的效力,主要观点如下:

     1.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区分订立担保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如债权人善意,则担保合同有效;

反之,则担保合同无效。

     2.在四种例外情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下,即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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