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案件】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效?
牛某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恒基公司,聘请荆某担任公司总经理。2012年12月,因牛某资金不足,向荆某借款,两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牛某向荆某借款475万,用于恒基公司运作经营,利息按3%月利率计算,由恒基公司为借款作担保。
借款协议书上担保方处有恒基公司的盖章。借款到期后,经荆某催讨,牛某分文未还,恒基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拒不承担保证义务。
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牛某和恒基公司偿还借款和利息。
经查,恒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
[分歧]本案分歧主要是恒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同是恒基公司的成员,牛某作为恒基公司的发起人和大股东,荆某对牛某在公司中的决策权和代理权大小较之外人有着更深刻的了解,牛某具有表见代理人身份,作为公司总经理的荆某正是因为清楚且信任牛某具有代理恒基公司进行对外担保的权利,才同意借款。
恒基公司的章程规定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仅是对股东的约束规定,如果对章程的约束效力擅自进行扩张,势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恒基公司的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也未签字认可。债务人荆某对于这一情形是明知的,因此不是善意第三人,故该担保行为无效。
律师点评管析律师意见: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对外业务往来的频繁,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成为理论与实务界争论的一大热点。公司对外担保的形式各异,其效力认定直接关系到债务人及担保人、股东等利益,因此有必要根据具体案情对公司担保的效力细加甄别。
公司对外担保属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由公司制定章程,自行决定对外担保。公司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但从决策权的角度,为防止公司权利滥用造成对他人的合法权益侵害,法律对公司的担保能力作出了一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恒基公司在借款协议中以担保人名义签章,但是恒基公司有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
恒基公司的担保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未经得其他股东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不符合法定及约定程序。
尽管公司章程本质上系内部契约,但如果相对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若担保单位内部机构或者人员越权对外担保,相对人也将无法主张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荆某在本案中具有特殊的身份,作为恒基公司的总经理,其为公司章程决策执行者之一,对于公司章程、决议事项应该知晓,对于公司为牛某提供担保是否违反规定,主观上是明知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即退一步论,即使牛某经过法定代表人的许可,以恒基公司资产为自己债务提供担保,由于这种行为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恒基公司的担保行为应认定无效。
律师提醒,各位朋友,当有任何法律问题时,请及时咨询律师。
周迪律师,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拥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三级心理咨询师执业证、普通话一级甲证、全国大学英语六级等多项证书。
周迪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曾任江西建工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务、上海大智慧等多家公司咨询顾问、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天精诚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飞龙印铁容器有限公司、广东猪兼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等有着紧密合作;
其拥有在市中级法院工作经历、对法院诉讼办案流程和执行办案流程极为熟悉。
周迪律师善于办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纠纷、房产纠纷等,对于疑难的债务追讨(案件强制执行)、建筑工程纠纷,公司相关的追加股东纠纷、破产、重整、强制清算案件、执行异议等案件的办理有丰富的经验。
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法律咨询电话:15021828589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为银行承兑协议提供担保是否有效的请示》的复函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98-09-11 颁布日期:1998-09-11 文号:银条法[1998]4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司因股东个人债务纠纷被法院冻结股权会不会影响公司账户正常使用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常有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当担保条件成就时,公司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就会以该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在审判实践中,首先,法院通常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其次,其系约束公司内
你好,首先公司对外进行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进行通过,如果该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手续,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进行撤销。
你好!在没有申请确认无效时,是有效的
个人能否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是可以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个人提供担保需要具备债务清偿能力,提供担保时签订担保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1、恶意串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否定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合法性,该司法解释虽然现行有效,但其颁布于2000年,解释中提及的法律都是2000年以前出台的法律,第四条提及的《公司法》针对则的是1999年的《公司法》。2005年及其后修正的《公司法》在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上做了态度改变: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只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个人公司债务依法应由下列主体承担:1、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一般由公司承担;2、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提供担保的现象很多。但当债务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常常主张该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无效,不愿承担责任。那么,这个担保真的无效吗? 律师观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约束的是公司的行为,防范的是公司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担保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是对大股
公司法人有个人债务法院无权冻结公司帐号。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由其自己负责偿还,公司没有替其偿还的责任。如果法院冻结了公司账户的,则该执行行为是错误的,对法院的错误冻结行为,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法人自己的财产的,那么法人欠债的可以冻结其公司账号。【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
法律分析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没有关系,股东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其自行偿还,但是股东享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可以作为其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然后就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
股东个人债务一般不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1、公司贷款个人担保有效。个人可以作为担保人为个人或者是公司等法人组织担保,但是个人需要满足有稳定、正常的收入,有一定偿还债务的能力,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相反,公司为个人贷款担保则受限,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2、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公司用个人账户给员工发工资正常情况下是不违法的,具体情况如下:一般情况下再劳动合同中是规定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来支付员工工资,所以大部分情况下,是以公司账户给员工发放工资。等等
法定代表人个人帐户被冻结了,公司对公账户不会受影响。
分情况。1、如是公司的对个人的债务,公司破产的话,只能在破产财产内进行清算,应当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申报债权;2、如是公司法人个人对外的个人债务,那还是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公司和法人代表个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
首先找到你感兴趣的药品,然后找到厂家进行联络,这个时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生产厂家自己操作药品的销售;还有一个可能是他们把产品的销售包给某个医药公司来全全负责,总之找到销售部门以后就是开始谈区域,如果你想做的区域已经有人做了那么你肯定就做不了了,如果没人做,那么你们会进行有关进货价、扣率、招标情况、保证金、操作药店、医院等问题进行协商,双方都同意了以后签一份代理合同就好了。注意的问题我感觉一个是要产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公司法人有个人债务法院无权冻结公司帐号。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由其自己负责偿还,公司没有替其偿还的责任。如果法院冻结了公司账户的,则该执行行为是错误的,对法院的错误冻结行为,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法人自己的财产的,那么法人欠债的可以冻结其公司账号。【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