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确认问题 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取决于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识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解。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主要的目的是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而不是提起诉讼的原告的资格,因此不应对股东的身份进行严格的限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存在,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当然具有原告的资格;而且挂名股东、由他人代为出资的股东、未出资股东,均具有原告的资格。 从时间的角度上来讲,股东不得对自己成为股东之前的股东会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股东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作的集体意思表示,股东会决议一经做出,即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对全体股东、经营者甚至未来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约束力。股东会决议从性质上分析,是公司的意思,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诉讼的结果也针对公司的意思,故应以公司为被告,未明确提出诉讼请求的股东应为第三人。
二、股东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性认定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为会议召开15日前,同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行约定。但对于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是否可以缩短法定的通知时间或者规定更长的通知时间却没有明确。然而,通知时间的瑕疵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决议程序因存在瑕疵而撤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按通知参加了股东会并进行了表决,视为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的程序符合法定及约定的条件。 股东会的召开,不仅要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全体股东,且应以一定的方式有效地通知股东。现实中主要采取的通知方式有:专人书面送递、电话通知、数据电文通知(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邮递送达和公告。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方式并无明确规定,采取有效的通知方式则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设计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的目的在于成功地告知股东开会的事宜,通知方式应能够便利、有效地实现通知,既不会过多地增加成本,也不会过于繁琐而降低效率。
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
1.无权处分股权的。 股东会做出关于转让股东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的流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法赋予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会没有通知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东公开股权转让的合同内容,未接到通知的股东不了解转让股权的条件,致使其未表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情形损害并剥夺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 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做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无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公司红利。而用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现实生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1、不能。个体户不是单位,是属于自然人的,而且是属于无限责任的个体经营所以是不可以做为股东的,目前法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还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登记类法规尚未将其列入股东范畴。2、个体工商户属自然人属性从最高院解释方面讲,个体工商户要以经营自然人名誉参加诉讼,从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规范看没规定个体工商户作为股东提交材料。
1、定义不同。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退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个别股东,经股东会讨论决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注册登记(减资)的过程。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允许退股的,公司成立后,股东想退出,只能转让自己的股份。2、方式不同。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
个体工商户股东不可以是企业。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规定关于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有常见的下列情形:(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做出关于转让股东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
如果企业不想破产,可以自行进行清算,但是前提是企业可以承担全部的债务,即还没有到资不抵债的程度,如果清算过程当中,发现企业全部资产仍不能偿还企业全部债务,那么仍然需要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法律风险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属于,股东因为不直接控制公司运转只是出资人的身份,不构成关联性,否则还有好多人投资好几个公司的,相互交易,自己都是股东,不就都成关联交易了
首先 需要判断你是否继续在公司上班,如果继续上班,你只能到社保机关投诉公司,要求参加社保如果你不继续在公司上班,应当书面提出辞职,辞职原因注明“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购买社保”,然后按以下内容维护自己的权益:1、要求公司补缴自己工作时间相同的社保,否则向社保机关投诉2、要求自入职起满30日后,至离职之日止,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但不得超过11个月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
【法律意见】监事不属于公司的员工,监事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所以谈不上是工资。监事应该有报酬,每家公司不一样,报酬的多少取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是叫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是叫股东大会。现实中,有些公司的监事都是挂名的,应该没有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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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参加公务员考试,您如果签了劳动合同的话,只能以社会在职人士的身份进行报考,如果考上了之后就必须和单位解除合同。因为公务员是不能从事任何营利性质的工作的,包括公司的股东,也是不行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公司分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股东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红的方式,以免产出认识偏差和误解。没有约定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2、若股东没有全额出资,将不能按照认缴持股比例享受分红,全
由公司资产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赔偿,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价出资时;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房地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并要实际交付于被投资公司占有使用,也要办理权属变更于被投资公司名下。【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如果是借款人仅仅能提供结婚证而无其他证明材料的话,是无法办理贷款业务的。 结婚证在贷款过程中,是一种申请贷款所需的辅助材料,并不能用其直接申请贷款。贷款机构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是会考虑到该笔贷款的风险的,而如果证明自己是否有风险,就需要借款人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同时要求征信良好。而结婚证明,仅仅只是属于身份证明。 如您想要使用结婚证办贷款的话,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收入证明或银行流水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公司女股东可以50岁退休。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正常退休,其中男性年满60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普通职工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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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公司女股东可以50岁退休。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正常退休,其中男性年满60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普通职工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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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