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在公司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设立的分支子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业务、人事、财产等方面均受法人公司管辖,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提供担保,按照下述情形承担责任:其
一、如果分公司提供保证是经过法人书面授权,那么,分公司的保证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
二、如果分公司提供保证经过法人书面授权,但是书面授权范围不明。分公司的保证担保行为也是有效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
三、如果分公司超出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是怎样的公司法解读: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
通常情况下,小股东特别担心的事情是大股东借助自己的优势地位让公司为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最终伤及自身利益。 法院对此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以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由主张对外担保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操作中,还有一种更加普遍的情况并不是公司法特别在意的“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而是股东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引 言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21年最新公布数据,自2013年起,中国国内每年汽车销量均在2000万辆以上,在庞大的销售数据背后,商业银行汽车供应链金融服务为厂商快速回款和经销商购车融资建立了便捷通道,对推动汽车市场快速发展功不可没。汽车供应链金融业务中,车辆既是银行债权的担保财产,也是经销商的销售标的,以其设立担保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且易产生效力风险,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简
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未约定对外担保的决议应由哪个主体作出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和债权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该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但是应承担公司损失的法律责任第一,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人;第二,公司章程无约定,按最低法定标准执行,即对外投资或担保应通过董事会决议;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否定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合法性,该司法解释虽然现行有效,但其颁布于2000年,解释中提及的法律都是2000年以前出台的法律,第四条提及的《公司法》针对则的是1999年的《公司法》。2005年及其后修正的《公司法》在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上做了态度改变: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只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公司法》对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如下: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二、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关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增资减资决议等等,是否有效,既需要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如减资需履行公告手续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提供担保的现象很多。但当债务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常常主张该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无效,不愿承担责任。那么,这个担保真的无效吗? 律师观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约束的是公司的行为,防范的是公司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担保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是对大股
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一、让与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让与担保是商业实践中孕育产生的习惯法制度,属于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上担保。但,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和实施,担保被定性为物权,而《民法典》并没有将让与担保规定为物权。据此,笔者认为,对此类合同应作以下处理:1、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让与担保合同关于担保的约定应当认定归于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条就是关于物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同一债权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力。 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
裁判要旨 投资担保公司通过银行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经常性的发放贷款,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此类委托贷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2日,金财公司与亿丰铝业公司、洛阳银行营业部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一、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占比60%以上的股东能不参加吗对外担保股东会决议占比60%以上的股东不能不参加,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和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一样的,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
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的可行性 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的可行性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要求: 一、承认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这是承认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础。私法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独立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也应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为担保法上的权利是一项私法权利,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法院不应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加以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现在独立担保中,就是保证人通过不可
一、未经借款人同意的担保合同效力存在吗1、未经借款人同意,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以下条件的,担保合同就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二、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1、主债权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1、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2、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
第一,法人要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丢失地点所辖的派出所报案,领取报案证明。第二,持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做登报声明,声明公章作废(如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晚报等)。报纸会在第二天刊登。第三,自登报起公示三天后,法人需亲自办理。持整张挂失报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需
公司对外担保未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裁判要点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通过会议方式就特定事项形成的内部意见或工作安排,通常情况下其效力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并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只有当会议纪要的内容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且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才可认定该会议纪要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行申2404号再审申请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