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一、让与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让与担保是商业实践中孕育产生的习惯法制度,属于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上担保。但,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和实施,担保被定性为物权,而《民法典》并没有将让与担保规定为物权。
据此,笔者认为,对此类合同应作以下处理:
1、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让与担保合同关于担保的约定应当认定归于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条就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就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者变更。
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不得协商创设新的物权,只能在法律设定的物权范围内协商设立物权。而让与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并没有被《民法典》所规定,系当事人之间自己协商确定的,因而该种担保方式不具有、也不产生物权效力,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当归于无效。
2、让与担保虽然不具有物权性质,但让与担保合同仍属于债权性质的合同。由于让与担保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合同中关于让与担保的约定归于无效,但并不能影响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如果合同约定对担保物作出如何处理以偿还债务的方式,还是应当认定为有效约定,然后按约定处理担保物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让与担保的特点
让与担保是非典型担保。所谓非典型担保,就是与《民法典》规定的典型的担保形式相比,有所不同,不是典型的担保形式,它具有自己的特点,因而属于非典型担保形式。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往往容易与《民法典》规定的抵押、留置、质权相混淆,现结合抵押、留置、质权的有关法律规定,谈谈让与担保的特点。
1、让与担保合同成立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而抵押、留置、质权合同设立后,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名下,仍为原所有人所有。
关键的区分点在于担保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
审判实践中,让与担保很容易与法律规定禁止的流质抵押相混淆。如当事人约定:将担保的标的物过户在债权人名下,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标的物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者变卖该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其实,流质抵押与让与担保有明显的不同,它是指债权人在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两者关键的区分点仍在于该抵押物是否发生了所有权转移。
让与担保在合同成立以后,债务人就应当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在债权人名下,发生了所有权的实际转移;而流质抵押只是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并没有实际发生所有权转移。
2、虽然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过户在债权人的名下,但在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无权将该标的物进行处分。而抵押成立后,抵押人却可以在债务履行之前对抵押的标的物有部分的处分权,如可以将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再次抵押,还可以将标的物(如房屋)进行出租等。
3、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利均可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而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和不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和权利;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
因此,能够担当让与担保的标的物的范围比设立抵押、留置、质权的标的物要广泛得多。
4、让与担保的债权人要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将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并且与债务人办理过户手续,将所有权转移至债务人名下,还原到让与担保前标的物原来的状态。
而抵押物本来在抵押设立时就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基于抵押享有的抵押权消灭,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也随之消失,不存在返还标的物的问题;在质权和留置权中,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只是依法律规定合法的占有标的物,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只是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将标的物的合法占有权返还给债务人。
三、让与担保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以学术界通说,让与担保的概念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转让给债权人。
当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让与担保权的设定人,债权人是让与担保权的权利人。
根据以上定义,让与担保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合同的约定,债务人负有现实债务或者未来债务;
(2)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物或者其他权利转让在债权人名下;
(3)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将担保物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反之,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民间借贷背景下让与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对比,可以看出不同的诉讼请求可能让此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也对这种处理思路加以明确,如果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仍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结合交易价款、交易习惯、结算方式、资金流转情况等信息能够确定涉案双方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是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而非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请求,而非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2、出借人负有清算义务
由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效力,即使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了肯定买卖合同让与担保的效力,但担保权人,即此类案件的出借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需要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变现后,以价款清偿债权,如有剩余,则需要归还借款人,如有差额,则由借款人补足。
这也是上述(2015)黑高商终字第74号案件二审法院的处理思路。
3、出借人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理解,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是债权法律关系,出借人并未因买卖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物权。
尤其是当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时,在双方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这种让与担保行为并不能产生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出借人可就标的物拍卖款项受偿,但在该标的物上有其他排他性权利时,则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让与担保的概念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转让给债权人。让与担保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种比较少的案件类型。
以上便是由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让与担保效力的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合同与协议在法律上的区别如下:其一,性质不同。合同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其二,效力不同。需要公证的协议只是把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其三,法律效应不同。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
合同与协议在法律上的区别如下:其一,性质不同。合同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其二,效力不同。需要公证的协议只是把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其三,法律效应不同。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吗 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诉讼上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所谓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一定担保物的权利先行移转给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就该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方式。通说认为,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担保物的财产所有权需要发生转移;第二,财产权转移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给债务设定担保;第三,让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借条上写今借与今借到一字之差,发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 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将出借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作为生效条件,“今借”从字面上理解,仅仅表明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达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凭此类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
让与担保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中。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其中,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领标的物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权人。那么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让与担保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合同的约定,债务人负有现实债务或者
十年前的担保是否有效,要看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如果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届满或者届满之后六个月之内的,则担保依然有效;否则将无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
安全生产责任书的作用是监督、督促各级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意识重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工作,同时加强安全职责的自律性,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该书没有法律效应,一旦发生事故,公司各级凭一张责任书是无法规避责任的,毕竟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就因为责任的重大,企业在一些内部安全工作规定和措施上,制定严厉有脱责的表现,是可以理解的,最终,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大家共同能力,提高自
房屋买卖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吗如果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无效,无论双方对合同条款设计得多么缜密、全面,除了个别约定争议管辖机构或者审计单位等程序性条款之外,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将无法适用,可谓“釜底抽薪”,即使您一直诚信守约,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一)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构成要件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
执行担保的法律特征及对执行当事人的利与弊一、执行担保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担保作出定义性解释: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二、执行担保的法律特征执行担保与普通担保不同。执行担保的担保书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不交人民法院私下达成的担保,不是执行担保,不产生执行
去法院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进行。同时也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也行,这样以后有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
从效力上来说,无论是合同附件还是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经约定见附件几,其实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但补充协议不一样,补充协议如果和主合同约定有冲突或矛盾的,一般以补充协议为准,相当于对主合同的变更。所以要看你们的意图,是想通过补充协议变更原来的主合同的内容还是单单只想增加主合同的内容,如果是后者我倒是觉得无论签哪个都问题不大。仅供参考。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
裁判要旨 1、已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返还,理由是从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说,用人单位本应承担劳动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并未发生。 2、社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劳动者,其费用缴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议的方式规避,但用人单位与劳
“法律分析:土地确权证当然有法律效力。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部门章只在部门内产生效力,对外没有效力。根据相关法律,公章是一个组织机构最官方和具备法律效力的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广的使用范围,是法人权利的象征。
还款计划书的法律效力还款计划书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形下是有效的,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还款计划书的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的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是:有效。电子签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既保留物理印章的视觉效果(即印鉴外观),同时包含数字证书用于保障使用电子签章后的电子合同具备签署身份可识别、内容不可篡改的特性。
房产证是产权证的一种,就是指房屋产权证书。是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审核查证发放给房屋产权人的一个书面的物权证明文件,具有公示效力。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