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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乡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村委会职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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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乡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村委会职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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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乡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村委会职责的判断

在农村,我国实行农村村民自治,村委会是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村,大大小小的事情,一般都需要村委会的参与。

但是,村民自治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也需要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那么,乡镇政府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督村委会的职责应该如何判断呢?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法院的相关案例。

2020年7月27日,刘某向南法信镇政府申请责令南法信镇某村村委会支付其因征收而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费、生活补助费等村民福利待遇,2021年2月1日,南法信镇政府向刘某作出答复告知书,称对于张某申请的事项,镇政府不具有责令该村村委会支付相关款项的法定职权。

刘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刘某向法院起诉,撤销区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以及镇政府的答复告知书。本案经过一审、二审。

北京三中院认为: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乡镇人民政府如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综合考量现实可能性和实现程度,来判断其是否实质履行了法定职责。

同时,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事项进行监督,应该谨慎克制,平衡国家行政权力和村民自治权利。南法信镇政府经审查后认为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所以南法信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无不当。

所以说,对于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的对村民自治事项进行查处,乡、镇政府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应当综合现实的可能性和实现程度来进行综合性地判断,不能单纯以乡、镇政府是否做出答复,而一刀切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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