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04民初3580号
原告:上海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支付XX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31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47,668.8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XX进入保威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190元。
XX公司安排XX在门岗和巡逻岗,门岗是有监控的,在应急的情况下或者需要核实来往人员的情况下,XX会去总的监控室,监控室与门岗以及巡逻岗是一个团队,互相联动,但监控室不是XX的主要岗位。
XX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做一休一,每班12小时,其中工作日的8小时工资为100元,工作日延长加班4小时工资为75元,即工作日每班工资为175元,休息日每班工资为200元。
每月发放的工资中扣除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的部分就是加班工资,均已足额支付,不存在差额。
XX辩称,不同意XX公司的诉讼请求。2016年6月6日XX入职XX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负责夜班巡逻岗。2016年7月25日,XX被安排至监控岗工作,该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
工作地点是龙华烈士陵园展厅一楼的监控室,负责监控陵园四个大门岗、展厅的门和露天的大平台,主要是监控四个大门岗。除了2号门保卫科有自用的一个监控分机,其余门岗均无监控。
监控岗共有4人,每班2人,每天两班,白班和晚班,每班12小时,XX负责白班,每天上班。另有36次除了上白班,晚上还要上晚班,也就是连续上班12小时,其中34次晚班在巡逻岗或门岗,2次晚班在监控岗。
XX主张的加班工资具体包括: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扣除14天休息,每天加班4小时(12小时减8小时)的加班工资,其中有120天为双休日和36天为每天上班24小时,故还有120天双休日每天加班8小时的加班工资,以及36天每天加班12小时(24小时减12小时)的加班工资,均以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为计算基数。
XX公司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及加班工资,但加班工资未足额发放。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6日,XX进入XX公司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XX在XX公司的人防部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2,190元,并约定“甲方(XX公司)执行国家规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XX公司每月2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XX上月工资及加班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4日解除。
经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XX公司门岗、巡逻岗位人员,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XX兴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XX公司于每月25日“代发工资”,金额从1,915元至4,387元不等,此外,XX公司另于2017年2月9日、9月12日、9月22日分别“代发工资”300元、1,810元、920元。
2017年11月2日,XX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公司:
1.支付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31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1748小时的加班工资47,668.80元及法定休假日加班13天的加班工资1,057.47元;
2.返还服装押金600元;
3.支付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5天的折算工资1,057.47元。
2017年12月2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7)办字第3158号裁决:1.XX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XX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31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47,668.80元;
2.对XX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XX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本院,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证明外,另有XX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决定书、兴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双方确认一致,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显示为“代发工资”的就是XX公司支付XX的上月工资及加班工资,“代发工资”总和减去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就是XX公司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
XX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17年6月考勤表复印件,证明XX做一休一。
2.2017年3月25日、7月4日消防控制中心值班记录复印件,XX表示从“值班时间”可以看出,监控室每天只有两班,6:30至18:30是白班,18:30至第二天6:30是夜班,XX做白班,证明XX每天工作12小时。
3.XX手写记录,记录内容为上班时间、班次、上班地点,XX表示其有36次连续上班24小时,但该记录无法反映出来。
4.2017年10月20日XX手机拍摄的监控室的照片四张,证明XX的岗位是监控岗,非门岗。
XX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认可对XX进行考勤,由队长进行记录,但与证据1的形式不同;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系XX书写,无法证明其连续24小时加班的情况,且从该记录也可以看出,XX的岗位在1号门、3号门以及监控室,系门岗岗位,适用综合工时工作制;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拍摄地点系XX公司负责的监控室,但不能证明连续加班。
XX公司庭后向本院提交2016年6月2017年9月考勤表,证明XX做一休一。
XX对考勤表真实性有异议,表示该考勤表在形式上与XX提供的考勤表相同,而XX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处考勤表非XX提供的考勤表的形式,此外,就该考勤表本身而言也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第一,该考勤表“注意事项”栏中要求用A、B表示白班和夜班,而手写部分使用的却是“早”和“夜”,与要求不符;
第二,该考勤表最右侧的“员工签名”一栏无员工签字;第三,该表格下方“上报人签字”处的“XXX”签字非本人所签,真实签字应为XX提供的考勤表中所显示的样式;
第四,2016年10月、2017年8月均有31天,而该考勤表却显示该两月31日无人值班,不符合常理;第五,监控室一共4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12小时,每班必须2人在岗,与该考勤表的记录不符;
第六,按照该考勤表与XX公司所述的工资计算方式,无法与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吻合。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采证意见如下:
对XX提供的证据1、2,因无原件,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3,因系单方手写记录,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确认;
对证据4,因照片本身无法直接证明XX的工作岗位,本院不予确认。
对XX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因结合该考勤表的记录,XX公司陈述的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无法与XX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的实发金额匹配,且该考勤表本身确实存在XX所述的不合理性,本院对该考勤表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XX公司确认XX岗位为门岗和巡逻岗,XX认可自己入职时岗位为巡逻岗,这两个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XX公司提供的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予以证明。
不仅如此,XX自行提供的考勤表中亦明确载明“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XX虽主张之后调至监控岗,对此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XX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工作制。
如前所述,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考勤表均不予确认,而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XX公司虽当庭否认XX提供的考勤表所体现的考勤方式,庭后又提供了相同形式的考勤表,且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与其发放XX加班工资的情况亦不相符,本院据此认定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就XX的出勤情况进行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XX主张的加班情况,以双方确认一致的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为标准,核算XX应得的加班工资差额。
经核算,XX公司应支付XX加班工资差额共计41,557.36元。
XX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未支持其部分,因无执行内容,故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XX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8月31日加班工资差额41,557.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仪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祁 瑜
评析:
本案中,劳动者系保安公司的保安,因在职期间存在加班而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此类案件,劳动者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加班,本案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考勤表,但内容不同,法院均未采纳真实性,但用人单位提交考勤表存在明显瑕疵,而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据此认定用人单位未能就劳动者的出勤情况进行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采信了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情况,支持了加班费。
段时间,家住某小区的沈某为单元楼内有群租房而感到痛苦无奈、为此沈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反映要求解决困难。最后,众多业主索性联合起来不交物业费以示抗议。最终,这事就闹上了法庭。物业公司描述说,单元楼内确实有一个群租房,楼内有一顾姓业主将自家房屋出租给了韩某,“二房东”韩某又将房屋分割成了10间,进行群租。入住者大多是附近外企打工的年轻人,需要白夜班倒班。年轻人在半夜仍然精力旺盛、活泼好动。不仅一下子打破
大某国际公司注册地在北京。2019年12月5日,胡飞向北京朝阳区社保中心投诉,反映公司未为其缴纳2009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社保中心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向公司作出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通知公司按要求接受稽核检查并提交所需稽核材料。2020年3月25日,公司向社保中心补充提交某人力资源公司出具的《缴费证明》,用以证明公司委托该公司在济南为胡飞缴纳了2016年4月至
引言:某公司单方将员工从经理调岗为店长,遭到员工反对。之后公司取消了员工的打卡权限,移出工作沟通群,并降低了员工的岗位工资。员工发律师函要求公司纠正无果,之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诉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参考案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112民初25580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2742号 一、基本案情Y某从200
据媒体报道,男子刘某多次对继女实施性侵,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服刑期间,妻子赵某起诉要求离婚,当日,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支持了赵某离婚请求。2012年,刘某经他人介绍与赵某认识并结婚,赵某系再婚且带有一女儿小霞(化名)。婚后,一家三口本应生活得其乐融融。然而,刘某与赵某却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8年,赵某与刘某再次争吵后,一气之下扔下女儿独自离家外出打工。赵某却没想到,这铸就了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向保险公司偿还赔偿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赵某(即无证驾驶)驾驶小车回家时,与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吴某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吴某在芦溪县法院立案起诉赵某,因赵某在萍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保险公司被一并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吴某84341.55元、赵某赔偿365
案情】 秦莲媛(女)与尹俊于1990年自由恋爱结婚。自2003年7月起,尹俊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两人经常为此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若丈夫尹俊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2005年12月,秦莲媛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请求离婚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尹俊因未回家居住而出具的“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要求尹俊支付该笔“空床费”。 法院认为秦莲媛出具的空床费欠条,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以罚息基础上累加复利属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为由,依法判决借款人张某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2755.08元及利息1137.92元、罚息12171.86元、利息复利645.01元,并驳回某银行关于罚息复利3290.49元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银行与张某签订《“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00元,贷款用于
律师观点分析郑XX故意伤害马XX一案案例点评 一、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郑XX于2021年11月13日上午(8:30-9:00)在三一重工维修售后中心(地址:长安区申弥路三一重工维修服务中心)上班期间,故意挑起事端,一直辱骂被害人马XX,并趁被害人马XX不注意用铁锨朝被害人马XX头部猛砸,被害人马XX本能反应用胳膊护头,直至铁锨头被打掉,但郑XX并未停手,又用木棍继续对被害人马XX进行追打,
被执行人刘某身背巨额债务不依法诚信履行,而是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款事实对自己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的一套房屋设置抵押,从而披上“合法”外衣躲避执行。出于无奈,债权人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刘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进行注销。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因刘某上诉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法院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案一审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白立新时俊亚)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就是“救命钱”,因为给事故中受伤的老太太董某兰垫付了抢救金,可这垫付的“救命钱”迟迟得不到偿还,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业务承办人某保险公司将该事故肇事人韩某军及受害人董某兰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韩某军偿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救助金67529.12元;驳回对董某兰的诉讼请求。2018年
律师观点分析患者徐某,1949年2月生,住武汉市新洲区某街某村,2017年3月13日因摔伤致右大腿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于当天到湖北省中山医院某院区就诊,拍X光片诊断为“右股骨下段骨折”,同日入住该院骨外神经外科住院治疗,于2017年3月18日通过硬膜外麻醉行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住院12天,2017年3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股骨中下段骨折。2017年9月14日,徐某扶拐下地活
妻子发现丈夫给情人转账高达30多万元,这些钱是否能要回来呢?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小雪与小帅于2012年登记结婚,现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起,小帅与小杉相识,并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2018年1月至2022年7月期间,小帅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共支付小杉368803元,扣除小杉支付给小帅的36188.88元后,小杉共收取小帅33
公司保安等特殊岗位的值班人员不可以主张加班费。司法实践中认定值班还是加班,主要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只需要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可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为了区别公司保安等特殊岗位员工的值班,依法公平维护值班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值班人员
原则上,车辆折旧费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其一,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
加班”无加班费:一起不定时工作制下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未获支持案例【引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已经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法律原则。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首先是查明事实。为此,双方当事人需要用证据证明事实。近期,律师代理了一起劳动案件,比较少见的是原被告双方举证了相同证据,阐述同一事实,仲裁裁决和两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整个办案过程中,律师认为裁判者都是依据证据做出了合理的裁判。而不同的裁判结果产生的原
现金借条上如果有明确的金额,且是真实客观的,法院会认可。只要借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的都可以依法作为证据。但如果借条没有写金额的,法院不认可。
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我们擅长处理这类纠纷,成功处理多起同类案件。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面谈我们。
汽车折旧费法院一般不支持,只支持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在审判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车辆的折旧补偿增加交通参与者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折旧费不属于法院支持的赔偿范围。
一、保安主张加班工资需要哪些证据讨要加班费首先要做好劳动合同的有效保留,劳动合同证明企业与员工的雇佣关系的存在,这是维权的前提。其次,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员工要注意保留有单位印章的证件或者有印章的工作证等,这些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此外,“被加班”时最好保存或复制考勤证据,比如平时单位的出勤情况记录表或者单位值班人员名单等,还可以保存录音、录像等音像证据,证明加班情况存在的证据。二、加班工资规定
新车被撞,对方全责,可以一般不要求赔付折旧费。r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r第十七条r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r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