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患者徐某,1949年2月生,住武汉市新洲区某街某村,2017年3月13日因摔伤致右大腿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于当天到湖北省中山医院某院区就诊,拍X光片诊断为“右股骨下段骨折”,同日入住该院骨外神经外科住院治疗,于2017年3月18日通过硬膜外麻醉行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住院12天,2017年3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右股骨中下段骨折。
2017年9月14日,徐某扶拐下地活动时发觉右腿疼痛,无法站立行走,便再次到该院就诊,门诊X光片示:右股骨骨折术后骨折愈合不良、钢板断裂,遂住院治疗,期间行右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植骨内固定术,共住院35天。
出院后因术后切口不愈合、渗液不断,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术后感染并骨髓炎、右股骨骨折骨不连。医院进行伤口换药、对症治疗,症状稍缓解后出院,共住院7天。
出院后徐某于2017年12月22日到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于2017年12月26日行右股骨内固定取出+外固定架固术+清创+VSD覆盖术,于2018年1月4日行清创+骨水泥植入+VSD术,共住院28天,出院诊断:右股骨骨折内固定物植入感染、右股骨骨髓炎伴骨不连骨缺损。
此后,原告又多次入住湖北省中山医院及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并于2018年3月12日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行右股骨骨水泥取出+髂骨植骨+外固定架调整+VSD覆盖术,于2019年5月31日在武汉大学中南医院行右股骨外固定架装置去除术+股骨钢板外固定术。
徐某多次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感染、右股骨慢性骨髓炎、骨坏死伴骨缺损。目前,患者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残疾,需使用辅助器具,生活上需要他人护理。
2021年1月,徐某家人带着病历材料慕名来到专业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医疗事故律师办案团队负责人江兴兵办公室咨询。
在详细了解了患者就诊经过,并对所有病历资料进行审阅后,江兴兵律师认为,湖北省中山医院在向徐某实施“右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后续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审慎诊疗和注意义务,手术操作和植入钢板选择不当、未固定好骨折部位,导致植入钢板断裂和长时间骨不连,最终导致骨坏死和骨缺损;
因手术消毒不彻底及抗感染治疗不力,在治疗效果不明显后未予重视并进一步采取其他控制感染措施,导致患者伤口持续流脓和长时间术后感染,继而引发慢性骨髓炎;
医生责任心不强,未有效防范风险,未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和术后情况;病历书写极不规范、缺项较多,且多处矛盾。
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使得患者徐某后续不得不进行多次手术,但最终还是导致徐某慢性骨髓炎和骨不连、骨坏死、骨缺损以及身体残疾的严重后果,这严重影响了徐某今后的生活质量,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患方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
患者徐某随即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江兴兵律师代理其与湖北省中山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1月底,江兴兵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我方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21年12月10日,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该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40%—60%,被鉴定人徐某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时间30个月,护理时间24个月,营养时间24个月。
据此,我方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2022年2月1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不日,徐某领取了上述赔偿款,患者及家属对江兴兵律师表达了谢意。
律师观点分析一、诊疗经过2017年底,原告因大便次数增多(2~3次/天),稀便5天为主诉前往龙岩某医院治疗。入院查体示血压154/95mmHg,原告被初步诊断为胸闷待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等。该院对原告实施冠脉造影术+PCI术,在行冠脉支架置入术时,导丝在经过堵塞部位的血管时,捅破了血管,导致原告心跳停止,由于出血量大,原告经抢救出血止住了,支架没有置入。原告送出手术室时,神智模糊
一、基本案情患者吴某某,男,汉族,1988年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以“腰痛伴右下肢疼痛6年,加重1年”为主诉,于2014年7月就诊长春市某三甲医院,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8月4日,在全麻下行椎间盘镜下腰椎后入路间盘切除术,术后患者病情未见好转,并出现排便功能障碍。8月14日,再行腰椎后路减压术。9月2日,患者以“腰椎间盘突出术后二便障碍2周余”进入康复科继续治疗,但排便功能障
一、基本案情2018年4月22日,原告丁某某因“间断性上腹部疼痛一个月,加重伴恶心、呕吐4天”为主入住被告医院,被告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收住肝胆胰外科,2018年4月26日被告医院为原告丁某某行ERCP+EST+ENBD手术,术后患者出现急性重症胰腺炎伴继发性腹膜炎,后经积极治疗,原告丁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出院,原告花费住院费32336.95元。2018年11月20日,原告
是工伤还是交通事故?工伤的话不知道你认定工伤了没有,认定工伤之后申请做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起诉了吗
你好,需要做法医鉴定的
你好! 根据你所述情况,XX妇幼保健院有医疗过错,应属医疗事故,该医院应赔偿你们后期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性费用。 建议你聘请律师处理,以维护你们的最大化权益。本律师处理过数起医疗事故纠纷,如有需要,可联系我。
这种情况应构成十级伤残,整个赔偿金额在8万元左右
这个单位又工伤保险,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鉴定工伤,单位配合或自己申请都可以
伤残等级鉴定要根据具体的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康复情况、功能障碍以及事后恢复可能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且鉴定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而不是一般人能够直观评测的,所以伤残鉴定必须要注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鉴定单位的选择,二是鉴定时机的把握。因为能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评上1级和评上10级,赔偿项目的金额差距是很大的,会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差距。回复不全面或者需要详细咨询的,点击头像进入个人首页,可查看
不能弯曲的程度是多少,达不到原来的50%是9级,能达到原来的50%是10级伤残10级,如果公司给你交了社保,社保基金要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X负伤前的本人月工资;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3个月的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停工留薪期内,每天有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各地不一样,上海是20元/天);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还有外省市就
你好 一般上了内固定的可能构成九级伤残
工伤伤残等级是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定的。工伤职工在伤情稳定后,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部门在六十日内(必要时会延长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5.10.2十级条款系列: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应当为十级伤残。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
工作中受伤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属于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想撤回失业金申请,可以找到相关部门撤回申请。 失业金,即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中一个待遇,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材料。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流程: 1.失业人员如果符合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当地
失业补助金网上申请撤销流程如下:1、在手机中打开包含失业补助金的客户端,进去首页之后,点击市民中心;2、进去市民中心之后,点击社保;3、进去之后,点击电子社保卡,然后点击社保查询;4、进去之后,点击失业补助金撤销;5、步进去之后,点击确认,可以进行撤销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运营车辆误工费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对营运车辆的误工费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
车祸事故后的伤者在治疗终结后或者是出院后,一般要进行伤残鉴定,受害人可以根据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依据进行和解、调解或者诉讼。相关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
申请鉴定来确定具体等级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你是哪一方呢,多长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