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缴纳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确定。对于期满不缴纳的,包括未缴纳完毕的,由人民法院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强制缴纳。所谓“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一并确定产权份额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共有房产被强制执行,妻子提执行异议,债权人认为妻子应当先提起析产诉讼,再提执行异议,法院就不支持,而直接在执行异议案件中确认了产权份额。判决书节选:关于本案应否以两人析产确权的结果为前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1. 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可处分房屋,并将变价款的一半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另一半返还被执行人配偶。2.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有权提起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中止执行。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张静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效力。《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共同财产房产一套,登记在丈夫王某名下,因王某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法院判令与他人共同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中,A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该房产。刘某对执行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一审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整体执行对其财产份额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排除强制执行。因其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2008年6月16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某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2016年12月1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贾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因王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贾某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
在办理执行案件中,由于有关执行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执行案件推进比较难,有些不必进行的程序,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时间、精力以及经济成本。 比如:个人认为被执行人所继承的房产是可以直接追加执行该财产,没必要进行析产诉讼,但是不析产法院一直未推进执行。 AB兄弟二人因用钱,向C借款2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C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B二人承担还款责任。因AB二人名下无财产,导致法院执行不能。后来,AB二人
一、夫妻共有房产一方去世房子如何出售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可以出售房产。活着的一方只占有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另外的二分之一是去世一方的遗产,如果去世一方留有遗嘱的,要按照遗嘱处置财产;如果没有留下遗嘱的,得由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遗产。在该套房产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 二、夫妻之间的房产要如何转让给对方 夫妻之间房产登记分为更正登记和转移登
个人债务经夫妻双方同意的,才能拍卖夫妻共有房产。共同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是:对于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
继承的房产出售要交20%的个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
执行中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如何执行2023---杜凯律师【分析】司法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有的在事前就作出预防,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配偶名下,人为的造成执行难,那么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财产可否强制执行。这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将房产等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时间在前,所谓在前,是指在债权形成之前,这种情况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
一、问题之说明没收财产为附加刑的一种,也可以独立使用。《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在判处犯罪分子财产刑时,判决主文一般表述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未明确“个人全部财产”的具体
共有房产过户是需要双方持买卖协议、身份证、原《房屋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产权转让,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房子进行评估,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等,共有产权房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一、共有房产如何过户 共有房产过户是: 1.双方持买卖协议、身份证、原《房屋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正在交易的房地产入行价格评估。
设例: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有房产? 相对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被执行人配偶可以在拍卖程序中主张享有财产份额及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不能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执行。 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生效判决未明确债务是共同债务时,执行机构只能控制共有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但是,《最高人民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
房屋如果没有房产证的,只要产权调查确认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就可以对房屋进行查封。关于无产权证的房产如何执行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无产权证的房产如何执行1、房屋如果没有房产证的,只要产权调查确认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就可以对房屋进行查封。2、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
夫妻共有房产是不可以单方面卖的,但是如果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那不知情的配偶一方不可以要求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返还房产,只能要求私自售卖的一方赔偿损失。
夫妻协议离婚时要确定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同房产。所谓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婚前(以结婚登记日为准)的房产或法律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房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房产。主要是指:一方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取得全部产权或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的房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
你好关于你问的父子共有房产法院执行,我的回答如下虽然房产属于父子共有,儿子占百分之九十九的份额,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登记在王某名下,因王某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法院判令与他人共同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中,A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该房产。刘某对执行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一审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整体执行对其财产份额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排除强制执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