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已经修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欠债务,未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未得到无举债方事后追认,均无法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在强制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判决时,涉及到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时,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司法观点:夫妻欠债一方的房产份额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
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是不得执行未欠债一方的财产份额。
为了保护未举债一方的财产份额,本条第三款赋予了共有人以及申请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析产诉讼是否是查封、拍卖共有房产的必要前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很明确:析产诉讼是法律赋予共同共有人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并非法律义务,如房产共同共有人以及申请执行人并未提起析产诉讼,不妨碍法院查封、拍卖房产。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判决书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张静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效力。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张静认为高天云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内蒙古高院不支持张静“先析产再执行”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在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分割共有财产以及提起析产诉讼情况下的执行方式,在不存在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应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张静关于“该条并未对提起析产后以及协商不成又无人提起析产诉讼时是否能够继续查封作出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内蒙古高院二审判决认定“在对张佳勋、张静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张佳勋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张静的财产份额”,可见二审判决已经对张静的财产权益给予了适当保护,故张静关于涉案的执行行为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上述规定基于保障民生需要,给与了一些老赖抗拒执行的挡箭牌,但一定程序上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5月5日颁布和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房屋同样可被执行。
设例: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有房产? 相对主流的裁判观点认为,法院可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被执行人配偶可以在拍卖程序中主张享有财产份额及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不能排除法院对房产的整体执行。 实务中,有的法院认为,生效判决未明确债务是共同债务时,执行机构只能控制共有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但是,《最高人民法
原则上,夫妻一方的债务需要用其个人财产来偿还。但实践中,若是经过其配偶的同意,那么在偿还一方债务的时候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可行的。若是配偶不同意执行共同财产,此时也可以先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划分,之后再执行属于债务人一方的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
案情简介2008年6月16日,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张某与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某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2016年12月1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贾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因王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贾某向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
对于共有房产一个人是不能私自卖掉的,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支配,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如果所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双方都要同意才行。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
父母欠债不可以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因为父母的债务其子女不承担偿还责任,父母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张静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效力。《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共同财产房产一套,登记在丈夫王某名下,因王某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法院判令与他人共同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中,A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该房产。刘某对执行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一审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整体执行对其财产份额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排除强制执行。因其诉讼请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法院有权查封夫妻共有房屋但不得拍卖配偶的财产份额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法院可以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并查封拍卖夫妻共有房屋。若夫妻并未约定共有房屋份额,亦未能提供确定购买该房屋出资额的相关证据,应视为等额享有,法院可以处置被执行人房屋50%的份额并应保障配偶的优先购买权。案情简介一、关于袁天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并处罚金一案,生效刑事裁判:袁天保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
最高法|对判决确认的夫妻一方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正洪观点最高法院裁判对判决确认的夫妻一方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核心要点】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夫妻一方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债务人所享有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其配偶的财产份额。【法律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
1、不能。个人债务没有经过双方同意是不能拍卖夫妻共有房产的。2、共同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是:对于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不能。首先,该套房产本身就是夫妻两个人必要的居住场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是不能拍卖。其次,既然是个人债务,那另一半本身就没有帮助偿还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
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欠债法院是可以执行的,但一般法院在执行时是需要及时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夫妻的共同财产就会归双方共同的拥有,在债还债务时只要不还款是需要拿抵押物偿还的。【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案情简介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登记在王某名下,因王某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法院判令与他人共同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执行中,A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该房产。刘某对执行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一审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整体执行对其财产份额造成了实质损害,应当排除强制执行。诉讼
一、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欠债法院可以执行吗?可以,这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
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需先行析产吗? 关于夫妻仅一方为债务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共有房产执行问题,实践中已不鲜见,不少司法人士对此问题也不断在广泛讨论,各类文章屡见不鲜。实践中,主要执行方式一般为两种:一、直接执行共有房屋,保留被执行人配偶份额;二、先行析产再执行。笔者多年办案中,接触和办理的此类案件,以上两种情况都遇到过。执行法院欲对共有房屋进行处
什么情况法院才能拍卖房产 唯一住房一般不能拍卖,但是如果欠银行20万,是用该房屋做的担保,且你当时又给银行提供了“第二住所证明”,那么银行就可以依法拍卖债务人的唯一居住房产。 (一)房地产拍卖标的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房地产通常情况下不得拍卖: (1)未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地产产权证书);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
个人债务经夫妻双方同意的,才能拍卖夫妻共有房产。共同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是:对于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引起的强制执行,则很可能会强制执行双方的财产;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引起的强制执行,则会执行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如果属于后一种情况,在法院强制执行时,需要向法院证明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继承的房产出售要交20%的个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
法院不会执行担保人的妻子的财产,因为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要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