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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判处罚金,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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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判处罚金,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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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根据这一规定,罚金的缴纳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确定。

对于期满不缴纳的,包括未缴纳完毕的,由人民法院适时以适当的方式强制缴纳。所谓“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其它财产性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不搞株连”的原则,罚金刑的执行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共同财产与共有财产的份额部分),不能执行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或亲属的财产。

其妻所买的房子如果属于其自有财产或罪犯入狱后所获收的收入所购买,属于其家属自有的财产。完全可以办理登记过户或产生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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