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执行案件中,由于有关执行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执行案件推进比较难,有些不必进行的程序,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时间、精力以及经济成本。
比如:个人认为被执行人所继承的房产是可以直接追加执行该财产,没必要进行析产诉讼,但是不析产法院一直未推进执行。
AB兄弟二人因用钱,向C借款2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C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B二人承担还款责任。因AB二人名下无财产,导致法院执行不能。
后来,AB二人的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经查,只有AB兄弟二人是继承人,现法院一直未查封拍卖该套房产。
被执行人是否对父母遗留的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公民的房屋是遗产;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案例中,被执行人兄弟二人是合法有效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拥有继承权,二人各自继承的份额为1/2。即AB对该房屋属于共有。
由于该房产转化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该房屋可以查封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目前,法院基于没有正式文书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一直未执行。最后可以考虑提起代为析产诉讼,即通过起诉的方式,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属于AB二人。
拿到生效文书再提供给执行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实践案例: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张韶阳提起的代为析产诉讼。----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4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骆莹与被告吕春林生一女名吕萌,吕萌名下有三处房产。吕春林欠张韶阳30万元未还,执行未果。现吕萌死亡,原告(张韶阳)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吕春林享有三处房产50%的份额。
涉案的三处房产是否属于吕萌的遗产?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涉案的三处房产由骆莹出资购买,但因涉案的三处房产登记在吕萌名下,故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应属于吕萌,吕萌死亡,上述三处房产应属于吕萌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骆莹、吕春林继承。
吕春林是否就涉案的三处房产享有继承权?吕春林与骆莹均属于吕萌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一审认定吕春林与骆莹平等享有吕萌遗产的继承权并无不当。
张韶阳是否有起诉确认吕春林继承份额的权利?骆莹称遗产继承权是不能转让的,任何人都无法代理吕春林行使遗产继承的权利,原审在吕春林缺席,张韶阳举证不足的情况下,赋予张韶阳代位析产的权利是不严谨的;
经查,张韶阳对吕春林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吕春林对吕萌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现在骆莹和吕春林均不对吕萌的遗产协议分割或者起诉分割,妨碍了张韶阳债权的实现,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现张韶阳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吕春林享有的遗产份额,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1. 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可处分房屋,并将变价款的一半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另一半返还被执行人配偶。2.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有权提起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中止执行。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执行中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如何执行2023---杜凯律师【分析】司法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有的在事前就作出预防,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配偶名下,人为的造成执行难,那么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财产可否强制执行。这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将房产等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时间在前,所谓在前,是指在债权形成之前,这种情况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
一、继承的房产如何过户给子女 以继承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这种情况需要发生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不是很常用。 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较低,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只需要缴纳公证费。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更名就可以了。 二、房产过户准备资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如果没有房产证的,只要产权调查确认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就可以对房屋进行查封。关于无产权证的房产如何执行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一、无产权证的房产如何执行1、房屋如果没有房产证的,只要产权调查确认房屋是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就可以对房屋进行查封。2、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
1、已经判决的遗产房,继承人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根据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3、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
1、已经判决的遗产房,继承人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根据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3、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
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房产处理如下:当事人有遗嘱或遗赠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按照遗赠协议办理;当事人没有设立遗嘱、遗赠协议的一般通过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需要按照顺序进行,由大家共同共有或按产权比例折价分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
1、已经判决的遗产房,继承人可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根据法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3、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法院判决执行的房产过户流程是当事人持法院判决书,房产证等材料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办理过户时,原房屋所有权人不配合的,可以请求法院协助。 一、法院判决执行的房产如何过户 法院判决执行的房产过户流程:当事人应持法院裁决文书、原证(共有权证)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过户手续。若有关当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请,由法院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文书
继承人共有的房产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继承人同意予以出卖。若部分继承人同意转让的,可以要求分割份额,且分割方式包括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
奶奶的房产的继承方式:如果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而爷爷还健在的,首先分割出一半房产作为爷爷的个人财产。剩余的一半同奶奶其他财产一起作为奶奶的遗产由爷爷,奶奶的父母,奶奶的孩子共同继承。但是如果房子是奶奶的个人财产,且其在生前有立遗嘱将房子指定给他人继承的,那么在奶奶死后应按照遗嘱内容分配房产。
一、继承房产20%的税怎么合理避税 虽然继承得来的房屋与赠予房屋一样属于无偿获得,理论上应当征收买卖差价的20%,但在实际操作中,直系亲属继承的房屋个税也是按照普通商品房的个税标准来征收,按是否证满5年且唯一来征收。如果是有多个继承人,其中一名继承人名下无房,则其他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可提李兆出弃产,把房屋继承到无房的继承人名下,然后再由继承人出售房屋,如此操作就可以节省1%的个税。 至于证
继承的房产再出售如何交税一、买方:契税1、首次购房90平米以下:总价*1%,2、首次购房90-144平米(套内120):总价*1.5%3、144平米(套内120)以上或非普通住宅或二套房以上:总价*3%、4、商业房或公司产权:总价*3%5、2014年5月起,取消农业户口首购90平米以下住房全免契税政策。二、卖方:营业税及附加普通住宅:总价*5.6%144平米(套内120)以下购买不足2年的,全额征
继承房屋有几种情况,有的是直接继承,有的是转继承,对于继承来的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直接发生变化的,之后可以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对于继承得来的房屋,如果进行交易的话,需要缴...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继承的房产交易税费如何计算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一、继承的房产交易税费的计算1、契税:房款的1.5%(90平以内,首套,1%;90-143平米,首套,1.5%;144平以上或者两套,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
房产继承的公证如何办理 一、提交办理公证继承的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等)(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继承房屋办理了公证的,当事人可以持以下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1、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件;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需公证);4、房地产权证原件;5、房屋平面图;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8、继承公证书原件;9、其他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
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何执行其持有的股权?强制执行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点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它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主要途径。因为债权人拿到一纸胜诉的判决书并不是最终目的,他真正需要的是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强制执行程序的正确运用,维护了国家法律尊严以及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也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使得被执行人能够履行法律义务,保障了社会经济秩序。由于“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