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如何执行2023
---杜凯律师
【分析】
司法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执行,有的在事前就作出预防,将财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或配偶名下,人为的造成执行难,那么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财产可否强制执行。
这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将房产等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时间在前,所谓在前,是指在债权形成之前,这种情况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房产已经在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财产。
第二种情况,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等财产形成的时间和债权形成的时间重合或在其之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物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件裁定】
被告康某2系被告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康某2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自20**年*月**日起,被告康某2、A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利率为5%或4%。
双方于20**年8月16日结算确认,被告康某2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从20**年3月14日到20**年8月16日前,康某2多次还款后,经双方协商认定下欠郭某人民币1250万元’,双方并于同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分八次还款。
……诉讼中,在本院主持下,经双方对账确认,截至到20**年9月30日止,被告康某2、A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875632元,利息3891180元。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郭某与被告康某2、A有限公司于20**年8月1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二、被告康某2、A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借款5875632元及利息。
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于20**年1月16日经申请人郭某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年4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康某2之子康某1名下位于**市**区***号*号楼东二单元一层1××号房产。
另查明,康某2、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年8月16日生育儿子康某1。20**年6月28日在康某1不满8周岁时,康某2作为康某1的委托代理人与B有限公司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0**年7月11日康某1未满8周岁时,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康某1名下。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房屋的所有权被登记在康某1名下时,康某1尚未满8周岁。按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夫或妻名下均为夫妻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员,其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其名下财产自然是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家庭共有属性。
所以未成年人康某1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其名下的财产除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获得外,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
康某1获得房产时未满8周岁,系未成年人,该房产非其个人劳动所得。且该房产不是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的第三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故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市**区**号**号楼东二单元一层1××号房屋应为家庭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周某某、康某2夫妻出资购买本案案涉房产登记在康某1名下,同时至郭某起诉及案件审理时,康某1均未年满16周岁,基于上述理由可以认定本案案涉的房产应为周某某、康某2的家庭共有财产,郭某作为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债务人周某某、康某2及康某1家庭共有的本案案涉房产并无不当,异议人主张案涉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应排除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康某1的异议请求。
【父母子女“财产混同”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父母将房产放到子女名下的情况,那么如果父母为被执行人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否可以直接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呢?
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法人或合伙企业、合伙等其他组织与股东、合伙人或应当承担债务的其他自然人主体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财产混同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合伙人或应当承担债务的其他自然人主体为被执行人。
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混同”形态,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或合伙等组织与股东、合伙人及其他应当承担债务的自然人之间存在的财产混同,其实际上主张的是父母子女之间以财产共有形态恶意转移财产,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追加被执行人情形。
2.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法定条件的规定,由于上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的司法文件并未增设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仍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法定事由予以裁定。
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混同”形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以“财产混同”方式恶意转移财产情形,以此为由申请追加子女为被执行人的主张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适用的范围,可以依法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
也就是,如果案件中,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和子女之间存在转移、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那么依据上述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司法制裁或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看情况的。父母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家庭共同财产来偿还;将房产买到儿子名下拒不还债涉嫌转移财产损害他人利益,这种情况是可以执行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债务人对其子的赠予是否成立,不影响原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应为债务人、其子的家庭共有财产,
在办理执行案件中,由于有关执行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执行案件推进比较难,有些不必进行的程序,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时间、精力以及经济成本。 比如:个人认为被执行人所继承的房产是可以直接追加执行该财产,没必要进行析产诉讼,但是不析产法院一直未推进执行。 AB兄弟二人因用钱,向C借款20万元人民币。逾期未还,C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B二人承担还款责任。因AB二人名下无财产,导致法院执行不能。后来,AB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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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子女名下的房产不会被执行,只会执行父母的财产。强制执行的规定有,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
一、被执行人名下公司如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如果债务人的住房面积比较大,可以执行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有住所可以居住的,也可以执行强制执行,判决生效之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也可以强制执行。
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时,可以考虑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是否有财产?该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共同财产,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如何执行?如果已经查询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进而执行该份额。债权人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一、被执行人子女财产会被执行吗不会执行,执行只能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与他人财产无关,包括家属近亲属。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被执行人的子女尚未成年或者尚未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但其名下却有大量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大额理财产品等财产,此时如果被执行人及其子女不能提供证
一、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破产如何处理1、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了破产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会中止执行措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
司法实践中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是最常见的一种强制执行的方式,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需要被执行人之所在单位和开卡银行的配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债务纠纷中,许多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债务人在诉前或诉讼中将财产转移给妻子或其他人,或者共同财产房屋本就登记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直接申请执行登记另一方名下房屋的,法院不会准予执行的。此时,债权人该如何处理呢?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能够有效解决上述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
一、父母欠债,子女名下房产是否会被执行1、父母欠债,子女名下的房产不会被执行,只会执行父母的财产。强制执行的规定有,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
(1)执行负债期间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508号案裁定,债务人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以其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其责任财产,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该行为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故涉案房屋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2)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
一、债务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如何执行?债务人中有一套住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如下:1、债务人住房面积较大的,可以强制执行,并给予被执行人小面积住房居住,也可以给予五至八年的房屋租金让其自行寻找住所。2、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有住所可以供其居住的,可以强制执行。3、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名下房屋的,法院可以撤销转移,并强制执行该房屋。二、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
老赖儿子名下的房子可能是可以执行的。其前提是该房子是老赖在被执行前恶意转移给儿子的,可以执行。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表明,老赖儿子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而其财产是来自于其失信人父母的经营或者转让,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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