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时,可以考虑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是否有财产?该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属于共同财产,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以及如何执行?
如果已经查询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进而执行该份额。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要点:
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管辖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三、需要提交的证据: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
2、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
3、配偶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4、该房产系共同共有证据,如被执行人与配偶婚姻登记信息等;
5、执行法院已查封该房产的证据。
四、原告申请执行人,被告被执行人及其配偶。
五、诉讼请求:位于##市##区##小区#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系二被告共有财产,被告##(被执行人)享有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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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其共有性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查封,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1. 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可处分房屋,并将变价款的一半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执行,另一半返还被执行人配偶。2. 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有权提起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中止执行。若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进行实体审查。若法院裁定驳回异议
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一般是属于子女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分割,但如果遇到不同的情况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定;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样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就是未成年子女。
如果判决没有判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如果判决判明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债务执行,自不待论。 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变更、追加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基于“婚
首先要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此时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则不需要配偶到场。若所出售的房屋是离婚关系办理后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原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到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首先要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此时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则不需要配偶到场。若所出售的房屋是离婚关系办理后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原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到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首先要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此时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则不需要配偶到场。若所出售的房屋是离婚关系办理后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原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到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首先要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此时房产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出售房屋需要夫妻双方一同去进行房产过户手续;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则不需要配偶到场。若所出售的房屋是离婚关系办理后没有进行财产分割的房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时候,还是需要原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到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你好,如果是属于夫妻一方自己的婚后财产,不会。如果属于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那一部分会被执行。
2003年,夏某、钱某和另外3个朋友打算合作开超市,他们五人共同出资从银行竞拍一套2000多平方的房屋,由于当时拍卖的所有手续都是钱某一人出面办理,为方便办事,五人同意将该房屋登记在钱某一人名下。保险起见,拍卖成功后,五人签署了一份《房产股权确认协议》,约定该房产产权为五人所有,每人占比20%。协议中还特别注明:房产未经5人同意不得私自买卖、不准私自转让、不准私自用于任何抵押。如房产户主私自将产权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土地房屋确权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该财产归属应当如何认定?能否用于偿还父母对外债务?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案情简介】王某因项目建设需要向贺某借款1000万元,同时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但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以上借款发生前,姚某(王某之妻)作为王某某(王某、姚某之子)代理人就18套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在上述借款发生后,将18套房产登记至王某某名下。于是,贺某诉至法院,
房产证上仅有夫妻一人姓名并不意味着房子归一人所有,关键是对房产所有权的认定。如该房为一方婚前全额购买,那就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该房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即使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也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该房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缴纳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在离婚时夫妻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判给房产证上的所有人,但双方婚内共同还贷、房产增值等部分,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揭的车法院能仍能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按揭购买的车辆,所有权仍归被执行人所有,法院在执行时仍可以依法对该车辆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只是在拍卖所得款中,应该首先偿还抵押债权后,余额才可以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交给申请人。《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你好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的能要回来;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可以向该子女主张债权;登记在子女与其配偶名下的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能全部要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
一般情况下工程款支付会以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直接将工程款打入承包方的指定账户。第二种是选取承包方的有关人员,将工程款打给这个指定的人。第三种方式是将工程款打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在转打给承包方。第四种方式是在一些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会使用房屋抵债。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法律分析:1、一人出资。只要是婚前个人出资全款购房,无论房产证上是在自己名下还是在双方名下,无论房产证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均视为出资方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2、一人首付。若在婚前一人出资首付,贷款取得房产证并落在自己名下,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实际纠纷案件中认为房屋归户主方所有,对方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若在婚前首付贷款得到房产证,却因某些原因落户到对方的,若无特殊公证说明,则是按
你好,在劳动仲裁当中,你所谈到的这个需要,他们是想证明他们是关联公司,无非就是希望,就是你先前就这个公司跟另一家公司,他的工龄是连续计算的问题,无非就是想证明这一点,那么证明这一点有两个路径,一个是如果它是总分公司或者是在这个劳动员工手册里面后面有其他的公司的名字,这你可以证明是关联公司,像其他的这个母子公司或者是其他有合伙人或者股东关联,你也很难证明他是关联公司第2个路径就是什么呢?就是你能证明
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分割需要分情况考虑: 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