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村并居、合村并镇、村庄撤并这类项目是近几年各地方为促进农村发展,加快城镇快建设的一种方式,这类项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的生活环境,进一步帮助农村村民在生活各个方面上能更便捷,尽可能的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发展乡村经济。
虽然说合村并居、合村并镇等这类项目是为了农村老百姓,但是合村并居并不适用每个村,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比如在操作程序不够严密、调整后村居规模过大导致治理难度加大以及片面追求城镇化而村改居,出现强拆,强迫被征收人签字等情形。
那么,哪些村或是哪些情形下才可以展开合村并居呢?
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宜列入“合村并居”范围的村(居)主要有如下类型:
1.未列入城乡规划发展保留范围的;
2.人口或区域面积规模过小的;
3.受国家大型工程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划设的;
4.群众合并意愿强烈,共同提出“合村并居”申请的。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农村都适合合村并居的,需要看地理位置,考虑历史沿革、经济发展水平、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因素,兼顾就近就便、整撤整并、村民意愿等条件进行。
一般情况下,如果村内面积小,居住人口特别少,或是有农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话,那么才有可能会进行合村并居、合村并镇等之类项目。
而且在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中还明确指出,“合村并居”的规模原则上按省定标准执行,即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按2000—3000户、村民委员会一般按1000—1500户的规模设置。
所以实践中,如果出现擅自扩大合村并居范围的情形,那么建议农村村民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
那么合村并居的程序是什么呢?
合村并居事关农村村民切身利益,虽然说就合村并居、合村并镇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但是也需要按照其他征收项目一样,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按照《江苏省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农村“合村并居”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中的内容,一般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就符合“合村并居”条件的村(居)委会提出建议。
(2)拟实施“合村并居”的村(居)委会在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合村并居”方案和村集体资产处置意见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合村并居”书面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正式行文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合村并居”申请,并附村(居)民会议表决材料和村集体资产处置意见,一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组织民政以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准,并作出书面批复。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践中,如果有相关部门实施合村并居,但是未征求老百姓意见以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且也没有书面意见等,便组织拆房,强迫农村村民上楼的话,那么建议村民一定要使用自己享有的权利,比如向上一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如果相关部门未予以答复,可以在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认为村委会作出决议,发布具体的合村并居补偿安置方案等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土地权益、房屋权益的,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对于相关部门作出的批复不服的,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法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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