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2.5亿存款消失案,根本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文/韦云律师﹒上海
近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新闻获得社会大众广泛关注,具体案情此处不做赘述,简而言之就是梁某使用了调包计取得存单继而转账。
媒体热烈讨论的焦点问题有二: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后续该如何处理?
焦点一:是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话说,看到这个问题时我是莫名惊诧,马上再看几眼以确定自己看到的确实是宇宙第一大行“中国工商银行”,而不是南宁银行!梁某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据说是总经理,南宁分行行长助理,“谁见她都是梁行梁行地称呼她”。
如果只能二选一,肯定要选盗窃罪了,梁某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毕竟中国工商银行迄今为止,仍是国有企业,梁某的工作职责属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第一条规定的从事公务,其属于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工行钱款,是构成贪污罪,而不可能是职务侵占罪。
搜索了一番,“梁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一主张是梁某在一审时的自辩。本案是难得一见的受害人、被告人齐心协力往轻罪罪名辩护。
工行表示,自己没有被侵害财物,不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同案犯时某要求转账时是提供了必需的自受害人处调包取得的存单、密码、身份证等材料。
无论张三李四,只要持有这些材料到银行,柜员都需要按客户需求办理,这只是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
至于为什么如此大数额能顺利转来转去?梁某此份判决书是获得两个无权徒刑,一个源于盗窃28人2.53亿元,另一个源于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35.6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5亿元。
这就说明银行给她的大额转账授权之前就一直存在,你觉得是例外,柜员只认为是常态。
焦点二:后续该如何处理?
后续,就是到法院民事诉讼了。正如众多媒体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遭受梁某盗窃存单的28名受害人,虽然是在工行盘锦分行工作人员梁某高息揽储的诱惑下,听信梁某的谎言,到工行南宁分行柜台办理大额定期存单,继而被梁某调包窃取存单将存款转账,但是,受害人与工行南宁支行是确实已经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银行作为办理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为自然人办理储蓄等业务时,居于明显的、支配的优势地位,而自然人则处于相对的、被支配的弱势地位,故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理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
本案中,受害人在银行VIP贵宾室喝着香茶唠着嗑,享受着银行职员热情亲切跑进跑出的服务,一转身几千万就没了,难以说受害人没有尽到理应与其自身预期获得收益业务相应的、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而工行南宁分行在对储户存款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下,没有尽到严格内部管理的义务,致使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工作人员严重违规操作,应当返还受害人本金利息。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
基本案情冯某为A公司股东(占股49%),职务为销售经理。同时冯某为B公司股东(占股100%),B公司欠C公司240万人民币,已到期未清偿。冯某安排A公司仓管人员,向C公司发送了价值240万元的产品,用来抵销B公司欠C公司的240万债务。A公司到经侦部门报案,冯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不一定在公司有职务,也不一定属于公司员工。如果该股东同时是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否则就是一般侵占行为
1、职务侵占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
【裁判要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转移占有资金,不能够证明其将套取的资金系用于支付公司公关费等用途的,可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案情简介】一、2007年7月19日,真功夫公司由蔡达标(41.74%)、潘宇海(41.74%)、双种子公司(10.52%)、今日资本(3%)、中山联动公司(3%)五方设立,蔡达标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潘宇海担任副董事长。二、关于真功
王某文职务侵占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文书情况审理法院:博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625刑初263号案由:挪用资金罪裁判日期:2021年10月09日//控辩双方基本情况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文,男,1975年8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XX公司原采购部部长,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博兴县新城二路渤海锦绣城中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
现实生活中,相信许多用人单位都遇到过虚假报销,一张两张,三百五百的,批评教育一下也就得了;情节严重的,根据规章制度“炒鱿鱼”也算惩前毖后了,似乎也就这些手段,但其实,情节如果真的严重,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还有更严厉的惩罚。相关案例2011年7月至2016年9月期间,郑某实际在浙江XX汽车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并担任网络发展部行政专员。其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手公司开支报销的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单位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单位已经所有和应当由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单位控制的财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必然造成单位的损失,但并非一定是实际损失。职务侵占的对象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包括本单位合法持有的财物,侵占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必将造成本单位的实际损失,但侵占本单位
你好,关键要看其是否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如不构成职务侵占,也可能构成诈骗罪。具体法律如下: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建议聘请刑辩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保障权益。
深圳一海鲜店员工严某某在结账时,用自己的二维码替换店铺收款码,多次收取餐费,共获取店内营业额40万余元,并挥霍一空。老板詹女士报案后,严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赔35万余元。但是严某某刑满释放仍拒绝赔偿,其父表示儿子债务与自己无关。员工偷换收款码获利犯什么罪?员工偷换收款码获利犯的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一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摘要:被告人作为国有公司雇佣的一般工勤人员,对国有财产不具有管理权利,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本案证据证实,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此,货物在受储运公
如公安机关已完成取证,并依法返还你的手机,那么你的删除行为,就不构成毁灭证据的相关犯罪
主要案情: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利用负责云南某公司日常事务的方便条件,擅自将套取的实属云南某公司所有的土地补偿款130万元实际占有。虽李某事后将其中的80万元转借给廖某某,另50万元帮他人填补取走云南某公司在某信用社账户存款后的空缺,但并未改变李某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的事实存在,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利用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的方便条件,伙同被告人曹某某虚增217.4吨价值1,0
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是该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财务制度,即该公司人格没有和个人发生混同。如果该公司账户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混同使用,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应按
建议与公司协商,可能涉嫌犯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日常咨询中,经常有人问:挪用资金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未从事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超过三个月后归还是不是就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了,因为没有对单位造成损害啊?我认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挪用资金罪是行为犯,
最近,“工行的2.5亿储户存款不翼而飞,法院判决银行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新闻引发热议。储户的钱存银行里不见了,银行却说是“内鬼”的责任,那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呢?南宁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工行南宁分行业务部总经理梁建红调包储户存单的的详细过程。首先,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
违章,车顶拉床垫属于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行为,会被罚款扣分。
是重了,你们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争取较轻的处罚。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