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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2.5亿储户存款,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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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2.5亿储户存款,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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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工行的2.5亿储户存款不翼而飞,法院判决银行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新闻引发热议。储户的钱存银行里不见了,银行却说是“内鬼”的责任,那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呢?

南宁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工行南宁分行业务部总经理梁建红调包储户存单的的详细过程。

首先,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

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

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从这四点来看,李思等受害者确实不是单单去银行办理大额存单那么简单,其上面的四点操作,肯定是办理该项业务范围之外的,也就是进行了额外的非银行常规业务的私下操作,正因为这一点,银行认为受害者的钱被骗,是梁建红的个人犯罪行为,跟银行无关。

据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

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窃取被害人存单款的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建红还与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剩余大约1.2亿还未归还。

整个案件说白了,就是梁建红做局,以其银行经理的身份骗取了被害人信任,承诺高息,并且是在银行里面进行操作,以大额存单的名义跟用户办理存款,私下却又设局拿到被害人信息和授权将被害人存款转移到自己控制的账户,而银行对此是否有责任,关键要看银行对此是否有过错,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梁建红是该银行的经理,受害者又是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受害者有理由相信梁建红代表银行,有代理权,自己的钱理所当然是存在银行里的,不会有被转走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所以,梁建红的行为可以视为是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银行要对此承担责任。

其次,受害者是来到银行办理大额存单业务,等于在法律上已经和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是你们自己单位出现“内鬼”,那也是你银行监管不力的责任,并不能出事以后全盘甩锅,把责任全部推给所谓的“内鬼”和储户。

这种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不能无限扩大,但是起码在你银行大厅监管底下办的业务,还让你的职员通过伪造存单,转走储户存款,而且金额如此巨大,直到职员最后自首才被爆出。

至少这么大的资金漏洞,银行有内部审查义务。如果银行的职员都可以私下对储户的存款进行操作,那储户的存款安全如何得到保障?

所以,银行对此肯定是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对于储户而言,轻信银行职员的高息承诺,而配合做出一些不符合常理的操作,轻易泄露自己的信息并过度授权银行工作人员,最后遭受损失,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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