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工行的2.5亿储户存款不翼而飞,法院判决银行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的新闻引发热议。储户的钱存银行里不见了,银行却说是“内鬼”的责任,那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呢?
南宁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揭开了工行南宁分行业务部总经理梁建红调包储户存单的的详细过程。
首先,想要办理这个所谓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建红向中间人及被害人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
二是存单必须要在其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
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其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从这四点来看,李思等受害者确实不是单单去银行办理大额存单那么简单,其上面的四点操作,肯定是办理该项业务范围之外的,也就是进行了额外的非银行常规业务的私下操作,正因为这一点,银行认为受害者的钱被骗,是梁建红的个人犯罪行为,跟银行无关。
据判决书显示,梁建红在被害人到工商银行办理大额存单时,便让其下属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要求被害人设置指定存单密码。
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建红与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
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建红又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时某明知梁建红窃取被害人存单款,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被害人的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梁建红和时某控制的账户。
为持续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存单款,掩盖窃取被害人存单款的事实,案发前被害人存单到期时,梁建红还与时某以拆封封存伪造的存单并假装代理取款的方式,转账返还了部分被害人的存单款,剩余大约1.2亿还未归还。
整个案件说白了,就是梁建红做局,以其银行经理的身份骗取了被害人信任,承诺高息,并且是在银行里面进行操作,以大额存单的名义跟用户办理存款,私下却又设局拿到被害人信息和授权将被害人存款转移到自己控制的账户,而银行对此是否有责任,关键要看银行对此是否有过错,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梁建红是该银行的经理,受害者又是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受害者有理由相信梁建红代表银行,有代理权,自己的钱理所当然是存在银行里的,不会有被转走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所以,梁建红的行为可以视为是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银行要对此承担责任。
其次,受害者是来到银行办理大额存单业务,等于在法律上已经和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是你们自己单位出现“内鬼”,那也是你银行监管不力的责任,并不能出事以后全盘甩锅,把责任全部推给所谓的“内鬼”和储户。
这种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不能无限扩大,但是起码在你银行大厅监管底下办的业务,还让你的职员通过伪造存单,转走储户存款,而且金额如此巨大,直到职员最后自首才被爆出。
至少这么大的资金漏洞,银行有内部审查义务。如果银行的职员都可以私下对储户的存款进行操作,那储户的存款安全如何得到保障?
所以,银行对此肯定是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对于储户而言,轻信银行职员的高息承诺,而配合做出一些不符合常理的操作,轻易泄露自己的信息并过度授权银行工作人员,最后遭受损失,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近几日,银行泄露客户信息,客户账户存款被银行员工转走的新闻刷爆网络,大家不由的担心自己的信息是否安全,我的存款是否安全,还在争论自己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银行员工转走,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银行是不是应当对其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案例一:甲在某银行存款100万元,密码没有泄露给别人,银行卡没有交给别人,一日,甲在银行查询,发现自己的100万元全部被转到一个不知道的账户,账户是银行员工的。案例二、
律师观点分析一、前情概要 2015年8月的一天,天气晴朗,法律顾问单位重庆市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致电程XX律师,收到法院的诉状,一患者输液后出现静脉炎,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医疗事故,现患者将经治医院、鉴定的医学会及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起诉至法院。经程XX与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面谈,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充分分析,认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会承担责任。经过程XX的专业
小美在就餐时将包包寄存在餐厅储物柜内,餐厅服务员将储物柜锁好后将钥匙交给了小美。但小美就餐时疏忽大意,将钥匙随意放在餐厅桌子上,待就餐结束时发现钥匙不见了,存在储物柜的物品也被人取出。小美很生气,认为自己将物品交给餐厅保管,餐厅应当承担责任。可餐厅认为,是小美自己没有保管好储物柜钥匙才导致物品丢失,因此拒绝承担责任。那么此时,餐厅是否应当赔偿小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广西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旺,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博白县。法定代表人:B,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律师,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件经过:原告广西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冷链公司”)诉被告广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员工在公司吵架受伤如果与工作原因无关的,公司一般没有责任;如果与工作原因有关,可被认定为工伤的,则公司有责任,公司需要依法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现代社会,很多新购楼房或者现有楼房或多或少都需要进行装修、翻新,由此而引发出不少法律问题,本律师仅针对装修过程中常见的装修人员受伤一事,从法律层面进行简单分析,给各大业主普及一下聘请装修人员的正确打开姿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
1、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2、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
问:广西钟山县某初中课间十分钟,学生陶某与岑某一前一后走到教学楼的五楼与六楼之间的平台时,岑某用手拍了一下陶某的肩膀,随即陶某转过身来与岑某相互打闹,结果将岑某推倒在地。岑某因感觉左髋部疼痛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岑某为:左股骨颈闭合性骨折。请问:学生课间相互打闹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
从法律方面来说,只要旅店与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旅店就不需要负责的。
钢板断裂是不是外力所致、强力撞击,如果没有,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赔偿可以起诉医院。在审理过程中医院会申请鉴定钢板质量,如果质量有问题,医院会赔偿你损失、医疗费并可以要求适当的精神损失费。造成残疾的要求赔偿残疾赔偿费。
你好,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房屋70年产权到期后国家不会收回,土地所有权是可以进行续租,但是需要缴纳部分的土地续租费用。直到土地年限达到100年,国家可能会选择回收利用,但是也不会亏待这块土地上的房屋住户,并且给予补偿
安装空调工人受伤,买家不需要赔偿,由空调工人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一定是患者死亡医院就必须担责。如果病患是在医院自然死亡,则医院无需赔偿;若是因为医院过失导致患者病逝,则医院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
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总承包人应该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如果是因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被狗咬,在法律上分三种情况来处理,即狗主没管好,受害人故意挑逗及第三人故意刺激,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一、伤口处理 人被狗或猫咬伤后,不管当时能否肯定是疯狗所为,都必须按下述方法及时进行伤口处理: 若伤口流血,只要不是流血太多,就不要急着止血,因为流出的血液可将伤口残留的疯狗唾液冲走,自然可起到一定的消毒作用。对于流血不多的伤口,要从近心端向伤
各地做法存在差异,但补足差额、就高原则属于主流观点。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如果某职工的工资低于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那么该职工应得的生育津贴将高于其本人的工资。生育津贴归职工所有,如果用人单位扣留了生育津贴与该职工工资差额部分,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职工的工资高于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依法能够享受的仍是按照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证据真实有效的,被告不认可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证据的效力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