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做法存在差异,但补足差额、就高原则属于主流观点。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因此,如果某职工的工资低于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那么该职工应得的生育津贴将高于其本人的工资。
生育津贴归职工所有,如果用人单位扣留了生育津贴与该职工工资差额部分,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职工的工资高于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依法能够享受的仍是按照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生育津贴,也就是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以“产假工资”的形式垫付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扣留差额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未垫付,职工收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补足差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省份有不同的地方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说,广东和浙江遵循的是“就高原则”,原工资标准高的按工资标准享受,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育津贴高的,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差额。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也就是说,浙江、湖北没有遵循“就高原则”,生育津贴是多少女职工就享受多少,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工资标准的,是否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决定,职工无权强求。
遵循“就高原则”有一定道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产假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如果女职工的工资较高,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实际上造成了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的降低,所以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与不得因产假降低工资的精神一致。
没有遵循“就高原则”似也有理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保障义务,已经由支付产假工资变为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
换句话说,只要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差额问题并不是用人单位造成的,是否补足差额应该交给用人单位决定。
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是生育前工资标准。如果生育前工资标准每月浮动,则司法实践中,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
若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一般情况: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员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贴)。其生育生活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特殊情况:女职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租户拖欠员工工资,房东是否有义务垫付? 答:根据法律规定,房东没有垫付工资的法律义务。但是有些情况,如果不垫付工资,房东可能损失更大——比如,有些员工可能会将租户及房东连带起诉,而打官司的时间比较漫长,导致期间无法正常出租,且房东可能因存在仲裁或诉讼,而被银行暂停贷款。因此,实践中也有一些房东选择代为垫付,并在垫付之后,再向租户追偿,追偿手续一般如下:第一,让员工签署领取垫付工资追偿权和受偿权
如果事先没有特别约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合同丁龚糙恍孬喝茬桶长垃期内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如果单位提出变更,员工可以拒绝。协商不成,如果单位坚持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应给员工补偿。
法律分析: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如果单位有交生育保险,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低于平时工资收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如果单位没有交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公司应当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
属于。员工知道是公司组织的,又参加了体检。那么在法律上就认为员工同意公司了解员工的某些隐私(体检项目)。如果员工不同意的话可以拒绝体检或拒绝部分体检项目。但是公司应当有保护员工身体隐私的义务(体检报告的结论)。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公布或向无关第3人透入员工的体检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
一般情况下不想被调动工作岗位,员工有权拒绝。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员工不胜任该岗位时,公司可以调动工作岗位;当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可以调动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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