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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即使归还,也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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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即使归还,也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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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日常咨询中,经常有人问:挪用资金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未从事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超过三个月后归还是不是就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了,因为没有对单位造成损害啊?

我认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挪用资金罪是行为犯,只要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即构成挪用资金罪。归还挪用资金的,可在量刑时考虑从轻。

案情简述:

2003年9月8日,时任某区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李某某擅自将该村集体资金人民币15万元借给马某某,后马某某未能如期归还,李某某遂分别于2004年6月15日归还人民币10万元、2004年7月27日归还人民币5万元。

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如下:

第一:挪用资金罪是行为犯,犯罪行为完成之时即构成犯罪。

本案中,李某某出借15万元未召集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正式召开两委联席会讨论研究,未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属于个人擅自决定,不属于集体决定。

被告人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及时返还挪用资金的行为客观上减小单位损失,可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借款人未能还款的情况下,自掏腰包及时归还全部挪用资金,客观上减小了被害单位的侵害后果,社会危害性小,法院最终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三:要注意,本案应以案发时的法律进行评价。

本案被告人案发时系村党支部书记,依据当时的法律应认定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文作者:王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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