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磊律师
擅长领域:新型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专注互联网犯罪、虚拟货币、区块链等法律案件(涉虚拟币领域的“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投融资商事纠纷、买卖虚拟币及外贸外汇等导致银行卡冻结申诉解冻等业务领域。
联系电话:15000397177(助理)
前言:从去年《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以下简称《政策宣言》)发布以来,刘律师团队一直密切关注香港有关虚拟货币的政策动向。
2023年2月20号,香港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建议监管规定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标志着香港政府在放开加密货币交易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
该咨询文件长达312页,接近20万字。本文将从《咨询文件》的核心要点、顶层设计、落地流程等角度出发,解读此次香港发布《咨询文件》的重大意义,旨在为有意在香港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经济主体,尤其是零售投资者(散户)主体探寻良性化发展的合规路径。
一、咨询文件的主要内容
香港政府此次发布的《咨询文件》,主要涵盖以下五点内容:
一、香港证监会之后将会发放虚拟资产牌照,有意允许散户投资者入场,这对于散户投资者来说可以说是重大利好消息,在之前香港政府发布的《政策宣言》中,香港政府虽然鼓励零售投资者参与虚拟资产交易,但是《政策宣言》只是对零售投资者的风险进行关注,并没有出台监管文件来进行具体规制。
二、用户交易必须经过香港证监会的风险评估,这是因为零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专业投资机构相比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更需要重点关注。
三、平台上线代币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则,散户可以交易大市值的虚拟资产。这条可以说是把散户从过去交易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了,但是具体的进场规则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四、交易平台需维持不少于500万港元的缴足股本并且需要设立保险制度,这也是香港对市场金融秩序设立的一道保险锁,要想交易必须先买票入场;
五、香港将在牌照生效后公布交易所名单,而此前香港一直对牌照发放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仅 OSL 在 2020 年及 Hahskey 在 2022 年获得了交易所的牌照,且仅面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对于想要参与香港虚拟资产交易的机构来说,不但需要明确监管要求,并与专业机构讨论获发牌计划,梳理交易业务和流程,同时也要重点关注合规风险。
实际上,不论是有意允许散户投资者入场,还是设立准入合规安排,《咨询文件》的这些内容都向外界传达了同一种声音,那就是香港政府将在符合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持续扩大推行加密货币友好政策,既要搭建高屋建瓴的制度框架,做好未雨绸缪的风险防范,也要走稳信而有证的落地流程,表达了香港政府争夺亚洲加密货币中心城市地位的决心。
二、咨询文件的顶层设计
本次《咨询文件》包括三个重要框架性顶层设计:双重持牌、市场准入和禁止性条款。
(一)双重持牌
《咨询文件》第Ⅳ部分规定,未来香港政府实行双重持牌制度,即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需要同时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牌照以及《2022年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2022年第15号条例)(以下简称《打击洗钱条例》)下的VASP牌照。
根据香港证监会2019年发布的《立场书》要求,对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牌照,平台运营方如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香港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须持有1号牌“证券交易牌照”以及7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牌照”,这也是目前被允许在港持牌的两大平台之一OSL所实际持有的牌照。
此外,如果加密货币平台涉及到向投资者提供一些虚拟资产投资咨询服务,还需要4号牌“为证券交易提供意见的金融牌照”。
关于香港虚拟资产服务VASP发牌制度的立法规制,则见于《打击洗钱条例》,该条例由香港特別行政区立法会制定,其中关于虚拟资产服务规定部分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并实施,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今年1月9日出席POW'ER香港Web3创新者峰会致辞中提到,“在新制度下,虚拟资产交易所在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要求与目前适用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要求保持一致,相信能为虚拟资产交易所提供一定程度的市场认可。
在满足相关监管条件下,金融中介机构和银行在为客户提供交易服务时将能够与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所合作。”根据该《条例》,任何在香港经营提供任何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的人,都需要获得证监会发出的VASP牌照,否则即属犯罪。
1) 《条例》第3次分部“持牌提供者” 53ZRK.(3)规定,申请人应属法团,而且属《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1)条所界定的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
2) 《条例》第4分部53ZRO. “对负责人员的规定”规定,VASP牌照的申请人须至少2人担任申请人的负责人员;
其中至少一名负责人是该持牌提供者的执行董事;如果有多名执行董事,他们必须都被任命为负责人员;此外,该持牌提供者至少一名负责人员通常居于香港。
持牌提供者的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可时刻监督该项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
3) 《条例》第4次分部“持牌代表”规定,证监会可应申请,向任何个人批给牌照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获得发牌的个人,可代表该虚拟资产服务的持牌提供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
持牌代表隶属持牌提供者,该持牌提供者即成为该持牌代表的主事人。如果持牌代表变更持牌提供者,证监会可应申请,批准将持牌代表的隶属关係转移至另一持牌提供者。
4) VASP的申请人、负责人员、持牌代表、执行董事及持牌提供者的最终拥有人(《条例》第4次分部53ZRQ.),均属与提供有关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有联系的适当人选。
5) 《条例》第4分部53ZRR.规定,持牌提供者只可在经证监会批准的处所,存放任何指明规定的纪录或文件,该处所必须是适合用作存放相关文件和记录的非住宅处所。
6) 另外,证监会还可对牌照施加关于政策、程序和控制方面的要求,例如财政资源,知识及经验,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及程序,客户资产的管理,业务稳健程度,财务汇报及披露,预防市场操控及违规活动,避免利益冲突,及网络安全等
《咨询文件》规定,当申请人同时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打击洗钱条例》下的牌照时,只需呈报一份综合申请表格并注明同时申领两份牌照即可,为牌照申领和双重持牌的实操落地方面提供了效率保障。
(二)市场准入
香港政府计划对虚拟货币政策的准入安排是“允许香港居民买卖主流加密货币”,这就包括了“香港居民”和“主流加密货币”两大限制条件,然而,实际上《咨询文件》中的准入安排设计更为开放。
在准入主体方面,《Ⅸ.与客户进行交易》9.3部分规定:“平台运营者应确保其遵守在其提供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适用的法律及规例,应制定及实施各项措施”,这其实意味着香港的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是面向全球用户的,只要遵守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即可。
准入主体
交易产品安排
尽职审查
预先通知
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
书面批复
专业投资者
√
√零售投资者(散户)
√√
√
此外,《咨询文件》根据用户类型,将允许的交易产品安排进行了区分,具体要求可以参照如下表格:
针对“尽职审查”,《咨询文件》中规定,“平台运营者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以供买卖(不论是否向零售客户提供)之前,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见《指引》7.5)。
除此之外,根据《指引》7.8,平台还需要对虚拟资产的智能合约进行独立审计。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面向零售投资者,根据《指引》7.9,要求“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
针对“预先通知”,根据《指引》16.4,仅供专业投资者买卖的虚拟资产,只需预先通知证监会即可,无需证监会批准。但是,对于零售投资者的资产,《指引》16.3要求“平台就有关计划预先征求证监会书面批准”。
针对“合格的大型虚拟资产”,《咨询文件》中指出,“在获纳入以供零售用户买卖前。应已获纳入由至少两个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或接纳的指数当中”,按照这个标准,BTC和ETH显然符合要求,市值排名前五大甚至前十大的加密货币均有入选的可能。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对于专业投资者,香港政府在资产种类上的规定更为宽松,无论加密货币是否属于“证券”范畴,均可进行交易,只需报备证监会即可;
对零售投资者则要求“合格的大型虚拟资产”,这实际上是为除BTC、ETH以外的加密货币纳入零售投资者交易产品序列提供了市场化的制度保障。
《咨询文件》规定面向零售投资者,证监会具有审核权,“加密货币是否属于证券”目前仍然是一个在业界颇具争议的话题,其中的尺度要由香港证监会决定,虽然这能够保护零售投资者的权益,但在无形中也限制了市场交易自由。
其中的典型案例即日本,尽管日本早已将加密货币交易合法化,但加由于密资产的交易需要实现经过日本金融厅的审核,大大地阻碍了市场的自由发展。
总体而言,在准入安排上,香港政府此次对虚拟货币交易准入的开放力度已经超过了很多甚至早于香港开放的其他国家与城市,但从细节设计上可以看出,香港证监会仍然面临着平衡市场需求与防范投资者风险的挑战。
(三)禁止性条款
《咨询文件》明确规定,平台运营者不应登载有关特定虚拟资产的任何广告(见《指引》9.18);平台运营者不应就虚拟资产期货合约或相关衍生工具进行任何销售、交易或买卖活动(见《指引》7.23);
除非是平台运营者所订立的平台以外背对背交易及在证监会因应个别案而准许的少数情况下,否则平台运营者不应参与自营交易(见《指引》13.2)。
目前,绝大多数加密交易所都有衍生品业务和自营业务,且衍生品业务几乎占据收入的大部分,因此,在当下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将全部业务转移至香港仍有难度,可以通过在香港设立独立的子公司等模式来做好合规工作。
此外,香港证监会在本次咨询中正针对衍生品业务对公众展开了调研,虽然还在咨询阶段,但表明来香港政府开放涉及衍生品业务和自营业务的决心,未来香港政府还将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情况来推动具体政策法规的落地。
三、零售投资者(散户)能否交易虚拟币?
早在此前香港《宣言》的发布,就表明了政府向零售投资者(散户)开放虚拟资产交易的趋势,本次《咨询文件》的出台以及其中对零售投资者的交易产品安排正是这种趋势的具象化体现。
对比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的文告和咨询文件,新加坡禁止平台向新加坡公众提供服务,数码付款代币服务商不能向散户提供法定货币或加密货币贷款,不允许散户通过杠杆交易加密货币,也不可接受散户使用信用卡或签账卡来购买加密货币。
香港对全球从事虚拟资产业务的创新人员尤其是散户显然持有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政府着力构建宽松友好的监管环境,以促进虚拟资产行业在香港蓬勃发展,并欢迎金融科技和虚拟资产业界人才汇聚香港。
写在最后:本次《咨询文件》的发布,是自《政策宣言》之后香港政府对巩固自己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决心体现,不仅值得Web3.0 的从业者关注,更值得金融行业的全体从业者重视。
律师建议,对于有意在香港开展虚拟资产业务的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投资者,一定要提前研究《咨询文件》的框架制定与细节设计,掌握好香港的监管政策和发牌制度,做好合规工作,并向在数字金融领域具有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为后续业务的高效开展做好前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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