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刚刚修改完成的《土地管理法》最新全文发布。事实上,此番修法除去大家最为关心的征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外,同时加强了对农用地尤其是耕地的保护。
对于广大农民而言,耕地才是命根子。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梳理《土地管理法》中有关耕地保护的两大内容要点,相信会对农民兄弟的耕地权益保护意识有所帮助。
【要点一:闲置土地二年要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明律师解析:该条规定即是被征收人十分关心的“征地批复有效期”问题,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另一种表述形式。
实践中,一些地方长期存在耕地闲置、撂荒现象,而计划中的建设项目又因资金缺口、规划调整等各种事由而遥遥无期、持续搁浅。
这对于农民和工程项目而言是双输,更客观上导致了本就稀缺的土地资源的浪费。
故此,若被征地农民发现这种情形,可及时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反映。对于使用“过期”征地批复实施征地行为的,农民也完全有权依法对项目占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要点二:基本农田更名“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要国务院批】
《土地管理法》第33-35条对“永久基本农田”这一新概念做了规定。其中第33条列举了永久基本农田所应包含的耕地种类,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34条指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35条则明确规定了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在明律师解析: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是坚持正确的方向。即“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就要求在任何时候都要守住耕地红线。
将“基本农田”更名为“永久基本农田”绝非单纯的名称改变,而是切实通过“国务院批准方可征收”“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方可征收”等严格规范来实现“缩小征地范围”的改革目标。
征地减少了,矛盾纠纷自然也会随之减少,农民的土地价值将会随着现代化农业的深入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
此外,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8条还新增了“国土空间规划”的表述,即通过更为全面、科学的国土空间规划取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多规合一”无疑将成为未来的规划编制方向,规划的权威性将显著提升。从长远看,这将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的解决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同样对农民的耕地利益保护有正面作用。
(王小明/文)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哪些耕地应被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
集体建设用地,又叫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随着新的《土地管理法》出台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那么它们之间是如何分工的?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一、关于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可以通过赠与、转让、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
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由哪一级政府审批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是由国务院进行审批。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
因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
《土地管理法》的产生8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建设占用土地的规模迅速扩大,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然而,我国城市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造成土地权属混乱,纠纷频繁,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以及土地浪费等问题已相当严重,耕地锐减。若不有所作为,国家的长远发展无从谈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
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京平拆迁律师的整理,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和现行《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本)相比,有以下变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存在对立性,故将该法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概念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用
新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区别如下,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是该法同时又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也要“依照其规定”。
张静律师解答: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改革,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最受关注的部分,也是与广大集体组织成员利益最密切相关的部分。基于2004年《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只有村集体及其成员、乡镇企业有权直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集体土地欲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唯一的方式是征收为国有。由于政府在土地供应一级市场中处于实质上的垄断地位,地方政府财政又高度
在农村,土地就是农民朋友的命根子。除了种地赚钱的承包地外,还有立身之本的宅基地,因为只有宅基地才能建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亮点,农民朋友都关注哪些问题呢? 1.城镇居民能去农村买宅基地吗? 答:根据法律规定,城镇居民是不能买农村宅基地的。如果有村民想要将手里的宅基地转让出去,只能转让给同村的人,但是不能转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 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1998年全面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是保证2019年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诸多亮点值得关注:亮点一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1998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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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万物,地载万代。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充分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中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依据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比例、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等新规值得广大农民朋友关注,也为今后其它地方的土地征收提供了借鉴。具体展开如下。一、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价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生效后的合法征地程序1.开门三件事: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26条】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第27条】3.公告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多数不同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第28条】4.以上1-3步没有问题的,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前不久,我们已经和大家分享了新《条例》对于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今日我们将分享《条例》与土地使用权人关系密切的宅基地管理这一部分的相关规定,并就遇到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行政行为之救济方式进行简要解析。一、《条例》中关于宅基地管理的相应规定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