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配套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附:已废止案例)
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
? 单独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附:杨万明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附:贺小荣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附:贺小荣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若干规定(附:刘贵祥答记者问)【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 集中发布-民事类27件【法释〔202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集中发布-商事类29件【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集中发布-知识产权类18件【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 集中发布-民事诉讼类19件【法释〔202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 集中发布-执行类18件【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的合同,其目的在于当事人对将来签订特定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预先约定。其主要意义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合同的义务。这种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民法典》将预约合同列为有名合同,本期一起来了解。一、案例解读2019年2月10日,徐某与张某签订意向书,约定将A公司转让给徐某,转让款45万元,今收定
前言:2021年1月1日,重磅《民法典》施行了,大家都很关心法律适用的问题,本文拟探讨一下。 提出问题: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是否所有案件均可适用《民法典》进行起诉、审理及判决了?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虽然已生效施行,但并非意味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民法典,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溯及力,也
一、什么是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造价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哪些项目需要进行造价鉴定? 当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就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三、鉴定的启动及申请期限 鉴
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能听到不少谎言。其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不少拆迁户会被拆迁方的骗局谎言所欺骗,今天创为律师就为大家戳穿征收过程中的三大谎言! 01违建不补 只要是违建,拆迁就没有补偿!您是不是也这么认为?然而事实并不是如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
《民法典》--- 关于业主和物业第二编 物权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
导读:2020年5月28日,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这一2020年最重大的立法事件必将对征收拆迁领域问题带来影响,进一步巩固、强化被征收人对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本文,在明律师对其中部分直接涉及征收拆迁问题的条款进行简要解析,与大家共同开启对这部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从以上内容来看,似乎没有涉及到劳动用工的内容。实则不然,实务中的劳动用工问题与《民法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现汪律师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人民生活的“百科全书”,自颁布以来就受到人民的热烈讨论,众所周知,《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篇设置了协议离婚的“冷静期”,即: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协议离婚不再
不管哪个阶层,自己买一套房子都不是容易的事情。目前购房的主力军基本都是长辈,也就是我们的父母。所以房屋的所有人也是他们,大多数父母想的是等到孩子长大之后,将房子过户给子女。这个时候也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房屋过户怎么办?房屋过户看似简单,实则规则比较复杂,国家对房子的政策也是在不断的更新,相应的房子过户政策也在进步,不管在税用缴纳方面还是合同方面都是进行了部分的更新,接下来京泽为大家介绍:从2021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公共秩序、公用设施必须时时管理维护,这些都是用于全体业主公共部分支出,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因此每名业主都要缴纳。法条链接——《民法典》第944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连带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的情况下,笔者将《民法典》及有关现行法规定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文汇总如下,仅供参考。《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
引言针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民法典作出了重大修订,即删减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致使通过父母出资行为及房屋登记情况推定房屋归属的做法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大了对夫妻共有财产制的保护。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究竟属于谁?情景一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收入有限,婚
如何将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呢?对于权利的保护以及救济是《民法典》存在的意义之一,侵权责任编是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编撰修订形成的。它体现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救济法的属性,旨在解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侵权责任编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具有浓厚理论意义的同时,也具有现实操作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我国的侵权责任体系作出较大且全面的修改。
《民法典》新规:16种情况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来源:博蕾兹 《民法典》是伟大的划时代的创举!《民法典》之前的保证法律制度重点是考虑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要对自己的借贷风险承担最大责任的时代已经来临!一、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2021年起,《民法典》增5项新规! 2021年1月1日,现行《合同法》将被废除,《民法典》将取代其地位。其中关于房屋出租的法律规定做了重大的修改。总体来看,更加有利于保障租房人的居住权益,同时也兼顾了出租人的权益。“居者有其屋”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国家一直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居住问题,一方面强调“房屋的居住属性”,打击炒房行为;一方面通过法律保障租房人的居住权益。今天告诉您房屋出租的新
《民法典》开启了一个法律倾向保护保证人的时代!共同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为连带责任保证,多个保证人之间也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也可以请求多个保证人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只有在共同连带保证下承担了代偿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才能相互追偿。两个连带保证人分别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不在构成连带共同保证!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再一步步提高,这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中之一就是债权人在借款时懂得让债务人找担保人做担保,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较之前《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有了很大改变,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我们有必要了解担保的新变化。旧:《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
有些业主买房后并未住人房子成为空置房这些人总是有疑问“为什么没有住进去,也要交物业费?”“我没住就没享受物业服务。”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记者日前从湖南高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起诉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