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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涉嫌强奸罪 成功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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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涉嫌强奸罪 成功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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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载明:2017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欧××、付××邀请受害人夏××等人吃饭喝酒,饭后王××喊大家去阳光歌舞厅KTV唱歌,在去KTV唱歌的时候王××托付××带夏××去酒店开房,于是付××便带夏××到凯里市红州路××酒店2011房间内休息,在酒店房间休息时,犯罪嫌疑人付××趁受害人夏××酒醉实施强奸行为,而后犯罪嫌疑人王××邀约欧××从酒店对面的KTV也来到该房间,两人也趁受害人夏××酒醉之机,对夏××实施强奸行为。

犯罪嫌疑人王××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凯里市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7月3日向凯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情分析】

本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夏××的第三次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记录内容:“问:王××约你吃饭喝了酒,你意识到吃饭喝酒他会想和你发生性关系?

答:我有意识到,之前在黄平的时候,他也是说来看我,他事先在××宾馆住下了,就发微信给我叫我去宾馆找他,这种事情我作为女的晓得的”;

而在公安机关对夏××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有这样的记录:“问:你在这件事情之前和王××发生过性关系吗?答:在这之前我和王××在黄平××宾馆301房间开过房,在房间里因为他自己个人生理原因,没有做成,但我们的关系也算进一步了。”

受害人夏××的陈述说明,她和王××在案发之前就有一些感情基础,是愿意和王××发生性行为的。并且,在案发当天的聚餐中,夏××意识到自己喝酒后王××会与她发生性行为,但是夏××还是放任的喝酒,而且喝到酩酊大醉的程度。

这说明,夏××对王××在酒后与其发生性行为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那么,夏××为什么报警呢?在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夏××的第三次询问笔录中,夏××说:“在宾馆我醒酒后胡思乱想的,加上醒来没有看见一个人,更没有看见王××,又想到吃饭有5个男的,会不会5个男的都进房间来,我就一时冲动和生气报警了。”

夏××的陈述说明,夏××不但和王××有一些感情基础,愿意和王××发生性行为,并且希望她醉酒时王××能在身边照顾她。

只是因为她醒来时没有看到王××在身边照顾她,又担心会不会其他男的趁她醉酒与她发生性关系,才报警的。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一个基本的特征,即在妇女不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才构成强奸罪。如果妇女同意发生性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强奸罪。

【辩护意见】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本辩护人向公诉机关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阐明了辩护人对本案案情的分析,认为,在本案中,指控王××涉嫌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建议公诉机关对王××涉嫌强奸罪不予起诉。

【公诉机关审查结果】

公诉机关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对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辩护人查阅补充侦查材料后,坚持对王××作无罪辩护。

2017年8月18日,凯里市公安局撤回对犯罪嫌疑人王××涉嫌强奸罪的起诉意见,王××当天在凯里市看守所获得释放。

【案例评析】

强奸罪在客观上必须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王××在夏××醉酒不能反抗时与夏××发生性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的强奸行为。

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是在违背夏××意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交,因此,王××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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