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人的法律后果一般由被代理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二)但也有代理人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1、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的培训费用应由谁承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岗前培训产生的培训费用,也无权向劳动者追索这些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1、法律分析: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的名义实施处罚,因此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
1、答案是商家承担,即商家应对赠品承担与正常销售商品一样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促销活动作为商业赠与行为,其实质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即顾客必须先行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付出对价后,才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虽名为免费赠与,但本质仍是商品买卖行为中的一环。可见,商家的附赠行为作为一种商业促销手段,与销售行为本身不可分割,故商家应对该赠品承担与所出售商品相同的责任。2、在赠品与所购商品为同一商品种类的情况下,如
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
您好,由用人单位即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赔偿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随着政府监督房屋维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张某到某公司上班,双方每年均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公司每年均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10月15日,张某因工受伤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9110.75元,均由公司垫支,经社保部门审核后报销了14214.25元,其余4896.50元未予报销。后因伤残待遇问题,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医药费已全额由公司支付,某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1、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
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2、《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3、所谓“字号”,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它是经营者的一个外部标志。在“
一般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附相关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被执行人承担。1、按照进货价的1收取评估费。2、评估费先不缴纳,在执行后由执行款里从被执行人的财产里面扣除。在法院对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一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或缓刑后,该被告就是
1、根据法律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2、查封、扣押是对行政相对人占有或处分其财产的限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毁灭证据,保证行政决定能够顺利执行,保证行政相对人金钱、财产给付义务的履行。
国家规定的税费负担,是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税费由一方承担,当事人约定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定。当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国家规定负担税费。有些人认为税费由买方承担是行业惯例,如果没有约定就应当从行业惯例。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税费由买方承担只是通常做法,算不上行为惯例。对此,有国家规定,更不能认为行业惯例的存在。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
驾驶员李某驾驶中巴客车载客沿线路返回,途中,50岁的张某(李某邻居)拦车,张某预买车票,李某碍于情面,说不用买票,就让张某上了车。正当中巴车正常行使中,突然王某(女,与李某、张某邻村人)骑自行车在中巴车前面从公路的右侧猛拐到左侧,李某本能的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终于没有撞到骑车人,但是由于巨大惯性力作用,使毫无思想准备的张某的上体重重的撞在前面的铁扶手上,造成其锁骨骨折,用去医疗费2600多元。事后张
01前言 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税款一般为增值税,因此在合同条款中所提及的“含税价”或“不含税价”中的“税”通常指的是增值税。所以“不含税价”实际上就是销售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或购货方不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在此种情况,若买方在交易完成后要求开具相应的发票,那对应的税费应由谁承担呢?2案例: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231号深圳市铭成铜业有限公司
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实际承担交易中增值税的应当是购货方。在约定“不含税价”的情况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价格未包含税款,其所收取的款项也未包含税款,此时应购货方的要求开具发票,显然增加了销售成本。对购货方而言,其支付的仅是货物的“不含税价”,且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据该增值税发票在其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中将相应税款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减少其应纳税额,故其在规避部分税费负担的
案例:项某大学毕业后分配至兰州市某国有化工公司任技术员,2006年春节,某化工公司为振兴企业生产经营,成立了科技攻关小组,项某也是科技小组成员之一。由于科技攻关未获成功,厂方未给他探亲假。2007年春节前,攻关小组攻关成功,项某向公司提出回老家探望父母要求,公司只批准其20天的假期。项某到家后,因其母患病住院,需照料,于是他又向公司请求补休上一年20天的探亲假。事后,某化工公司对批准项某探亲的20
越来越多的人在买房的同时也想要在短时间内拎包入住,精装房作为装修完成的成品房符合了这部分消费者的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买房的时候房产商说送精装修,当这个送的装修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入住,应该怎样保障业主的权益?那么,赠送的精装修存在问题影响入住应由谁承担责任?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案例的详细内容介绍。 赠送的精装修存在问题影响入住应由谁承担责任?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
法律分析: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
赵某在诉讼资产网上拍了石家庄长安区法院的一台二手奔驰法拍车,成交价208000元,可当他根据法院通知去停车场提车时,却被停车场老板告知有40000多元停车费。车一共才20万元出头,光停车费就要4万多,这也太高了,赵某表示难以接受。 一、双方争议 停车场的老板认为:停车场是按天收费的,这台白色奔驰轿车已经停放了2年多了,总计费用就是4万多,而且期间没有任何人交过一分钱的停车费,同时法拍公告上,关于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11条规定:尸检所需的费用包括:尸检费、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这些费用具体由谁承担、承担多少,是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而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