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走私普通货物,成功缓刑
一、案件简介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董XX、周xx合谋,通过使用虚假收件人和收件地址、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等手段,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境的名牌服装、鞋帽等货物,通过国际邮寄渠道以个人自用物品清关的方式,从英国直邮发运走私进境并销售给他人。
被告人董XX、周XX二人使用上述手段走私进境并销售给他人的包裹共计50个,包含名牌服装、鞋包等货物共计四百余件。
经贵阳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被告人董XX、周XX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20万元。
二、、律师观点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罪过。
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走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跨境运输或者携带货物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在概括的故意走私犯罪中,行为人虽然不确定具体的走私对象,但对所走私的整体对象有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即都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对象范围;在非概括的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跨境运输或者携带具体物品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如果在其走私的对象中发现其他物品的,则违背其意志。因此,如果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其以实际走私的物品定罪处罚并无不妥;但是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对其以实际走私的物品定罪处罚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综上,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申报进口的货物而采用虚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案中对于犯罪构成确实无可争议,但针对具体情节尚有辩护空间。被告人在案发前,明知可能构成犯罪,遂主动终止了后续行为;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与案件相关的全部事实,系坦白,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愿意补缴国家税款,走私普通货物最终侵犯的事国家海关法律法规,最终是体现为逃避了应缴纳的税款,故补缴税款有利于消除矛盾;
在庭审前与法官主动沟通,具备缓刑条件的,先进行社区矫正评估。最终该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半。
律师观点分析走私普通货物,成功缓刑 一、案件简介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董XX、周xx合谋,通过使用虚假收件人和收件地址、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等手段,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境的名牌服装、鞋帽等货物,通过国际邮寄渠道以个人自用物品清关的方式,从英国直邮发运走私进境并销售给他人。被告人董XX、周XX二人使用上述手段走私进境并销售给他人的包裹共计50个,包含名牌服装、鞋包等货物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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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马某从某口岸旅检进境大厅入境,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其行李内查获ARRIALEXA数字电影摄像机机身50台,未向海关申报。另外,被告人马某从罗湖口岸入境,在其行李内查获CARLZEISS摄像机镜头50个,未向海关申报。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走私物品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8207700元。【律师评析】 结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七条中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一般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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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X,绰号“二姐”,女,壮族,1981年3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取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
一、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产品入境,偷逃国家税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洪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洪X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已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XX公司也应认定自首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