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巴交的农民廖*成因被“铐”成招,自证杀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中发现疑点后,被无罪释放。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这一起刑讯逼供案时,认定刑讯逼供的主要证据却在公安局刑警大队不翼而飞,使案件久审不决。
深冬季节的天是寒冷的,而在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员晁某刑讯逼供一案中,老实巴交的农民廖*成的陈述更使人不寒而栗。
2004年11月17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员晁某刑讯逼供一案。在法庭调查中,由于一些蹊跷事情的发生,法庭至今仍未复庭。
人命案牵出了无辜者
阆中市井溪乡大力宫村的村民沿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生活平静得像村边那口水井。然而,一桩命案却打破了大力宫村多年的平静,掀起了阵阵波澜。
2002年12月21日凌晨,大力宫村村民张*直被害家中,阆中市公安局迅速出警,对案件展开侦破。不久,侦查人员了解到同村村民廖*成之妻与死者关系暧昧,且案发当夜廖*成行迹可疑,被怀疑有情杀的可能,被纳入侦查对象。
同月21日,廖*成被留置盘查,28日被刑事拘留。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中,发现廖*成虽作了有罪供述,但口供前后矛盾,且与现场勘查不吻合,更重要的是涉嫌杀人的工具没有下落,由于证据不足,没有批准逮捕。
此后,公安机关经对廖*成进行心理测试,排除了廖*成作案的可能,2003年2月17日,廖*成被无罪释放。
不寒而栗的22天
阆中市公安局历来在侦破各类重大刑事案件中表现不俗,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但在侦破张*直被杀案中,把廖*成作为本案的嫌疑人却是剑走偏锋,伤及了无辜。
就在廖*成被无罪释放后不几天,检察机关得到反映,在侦破这起命案中,公安机关对廖*成实施了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在对廖*成询问此事时,已年届花甲的廖*成仍惊恐万状,带着哽咽的声调向调查人员讲诉了他经历22天的非人折磨。
“当晚(即2002年12月21日),我被带到看守所第6审讯室,他们要我承认杀人的经过。我没有做这件事,说不出来,他们就把我关进审讯室的铁笼里。
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以绝食来抗议。后来,我实在忍受不了,才违心编造了杀人的经过。但审讯人员一直追问我杀人的细节和杀人工具的下落,这两个问题我编不出来,他们不让我睡觉,还把外衣和毛衣给我脱掉,要我把双手伸直,用两副手铐分别把我铐在铁笼两边底下的铁柱上,后来又用脚镣铐住我双脚。
同时,还用狼牙棒打我。警官晁某说我不老实,就用狼牙棒来敲我戴的手铐,使手铐扣得很紧,我两手鲜血直流。还有的警官用审讯桌上的蜡烛来烧我被铐子铐伤的伤痕,烧得‘哧、哧、哧’地响,痛得我大声呼叫。
他们见我还不交待,又来拔我的胡子和扯头发。他们还把喝的茶水往我脸上泼。这样的情形一直持续了22天,直到16号早上,他们才让我在审讯室的长椅子上睡觉。”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浩。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体。泽州县
一起经开棺验尸之后才得以提上司法日程的刑讯逼供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8月29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文某有期徒刑13年、11年。而此时,距离案发时间2002年12月14日凌晨已过去近6年时间。 网络上对这一案件的热议在意料之中,这种似曾相识的民意汹涌既有对逼供者的声讨,也有对蒙难者的同情,还包括了对体制的追问
当派出所民警行为实际超越了治安管理工作的范围,即将治安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实际行使刑事侦查职能来达到治安管理的日的时,则其成为刑讯逼供罪主体。 [案例索引] 一审: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法院(1997)临铁刑初字第18号(1997年12月2日) 再审一审: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04)临铁刑再初字第l号(2004年6月21日)
1、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讲是比较妥当的,可作为刑讯逼供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参考。即:(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口供是否能作为证据口供就是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在证据的发展历史中,口供一直是一种最古老的证据,历来受到重视,认为“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这一观点奉行口供至上,必然导致逼供。新中国成立以后,它仍然影响我们,刑讯逼供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执法人员仍然过度的迷信口供,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至今为止,口供至上仍是发生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直接关系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度,以及其他因素来确定开庭次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准确的查清事实,做出公证合理的审判。因为在第一次庭审中可能会出现证据过多,证人过多或者案情比较疑难复杂,第二次开庭就是为了查清事实,做出公证合理的审判。在法院诉讼中,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如果承办法官认为第一次开庭没有能完全查清案件情况、或认为有些证据和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的、或出现了新的证据需要双方质证
一、刑讯逼供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
感谢信任!但是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公安侦查阶段也只是会见一次的,办案警官如果不想见辩护律师,律师也没有办法,因为办案警察没有这个义务;而在侦查阶段,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可以查阅到任何案卷材料的!这个律师还是尽到了律师职责的。是否可以取保要写出取保候审申请,由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在这样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要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是有一定难度的。以上意见,共参考!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张贤么律师(地址:广
你好,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或者证据,法院审查确定后,会裁定不予执行。
刑讯逼供怎么进行认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认定方式是:1、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3、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怎么进行认定的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
刑讯逼供是采用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方法。那么,刑讯逼供认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刑讯逼供认定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
1、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案例 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即“破案”。6名无辜者被抓,2人因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人证”、“物证”俱在,冤案遂成铁案。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见《律师与法制》1998第9期张*奎采写的《叶县冤案始末》)。
揭开冤假错案的真相——刑讯逼供1998年4月22日上午,昆明市民老张出来溜街,发现一辆警用昌河车静静地停在街边,出于好奇,老张隔着车窗往里面看:一男一女歪躺在座椅上,二人胸部满是血迹。老张一路小跑到派出所报案,警方接警后,迅速调集警察封锁现场,并查明死者身份:男的是昆明市所辖的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晓波,女的是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湘。二人双双中枪而亡,而犯罪分子所用之枪,乃是张晓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
前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离开《刑法》的规定,根据一般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再去生搬硬套刑法条文,这样容易张冠李戴,造成冤案。“票货分离”是对某种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的经营模式(现象)的概括。国家税务总局多篇新闻报道中把“票货分离”的现象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中国裁判文书中至少有23个判决把“票货分离”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构成
办案民警错拘嫌疑人 1997年1月,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公安分局因侦查张某盗窃一案,将何-氏父子三人抓获。侦查期间,办案民警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对何-氏父子三人拳打脚踢、刑讯逼供,导致何某1、何某2兄弟被迫认罪。父亲何某3坚决否认自己参与盗窃。同年2月底,何-氏父子三人被批捕。 8月底,被取保候审的何某3因自感冤屈,病重含恨离世。随后,何某1、何某2也被取保候审,此时何某1已出现严重的精神障碍、何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蔡云兰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蔡云兰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审阅案卷材料,辩护人已充分、全面地了解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法庭调查环节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首先,辩护人认为案涉16名被告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次
揭开冤假错案的真相——刑讯逼供1998年4月22日上午,昆明市民老张出来溜街,发现一辆警用昌河车静静地停在街边,出于好奇,老张隔着车窗往里面看:一男一女歪躺在座椅上,二人胸部满是血迹。老张一路小跑到派出所报案,警方接警后,迅速调集警察封锁现场,并查明死者身份:男的是昆明市所辖的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晓波,女的是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湘。二人双双中枪而亡,而犯罪分子所用之枪,乃是张晓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胁迫、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方法搜罗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流程,搜罗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胁迫、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方法搜罗证据,不得逼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足地提供证据
刑讯逼供的证据有哪些根据刑法规定,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辅助人员,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疲劳战等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的行为。(一)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刑讯逼供的手段、方法、后果的证明,达到排他性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意图逼取口供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二)举证责任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被害人”、证人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法律对策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郭智慧摘要:刑讯逼供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残酷野蛮的诉讼方式,刑讯逼供行为的违法成本极低,刑事诉讼法重打击轻保护的价值取向,检、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都是发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必须从完善查处机制入手,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完善刑事证据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实行羁侦分离、同步录音录像,加强检、法对侦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