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开棺验尸之后才得以提上司法日程的刑讯逼供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8月29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琼中县公安局民警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文某有期徒刑13年、11年。
而此时,距离案发时间2002年12月14日凌晨已过去近6年时间。
网络上对这一案件的热议在意料之中,这种似曾相识的民意汹涌既有对逼供者的声讨,也有对蒙难者的同情,还包括了对体制的追问。
但这起案件引人关注,还在于涉案的两位主犯被认定的罪名并非我们通常所见到的“刑讯逼供”,而是“故意伤害”。从依法裁判的角度看,这样的司法认定并非海南中级法院的创新,刑法第247条其实写得很明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的234条其实就是“故意伤害罪”,232条则是“故意杀人罪”。
也就是说,警察因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依“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且从重处罚。
警察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之所以要从重处罚,这是因为警察作为执法人员,本应以维护法纪、保障人权为己任,而刑讯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它不但侵犯了被刑讯者的人身权,更侵犯了司法公正。
法理与立法的一致,似乎表明,在审理刑讯逼供案件的过程中,至少适用法律上不应存在多大问题。但事实上,只要我们稍加留意一下媒体上所披露的刑讯逼供个案,那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警察被定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寥寥可数。
警察被判无罪或被免予刑责的并不鲜见,更多被判有罪的警察也仅仅被认定为“刑讯逼供罪”,不管刑讯的结果是否致人伤残还是致人死亡。
因而从司法实践中看,海南中级法院的这一个案虽然于法有据,又颇显得“另类”。而这种“另类”反倒对时下的刑讯逼供案审理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何一些警察在刑讯中伤人就只是“刑讯逼供”,真正理由恐怕还在于,“刑讯逼供罪”的罚责仅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立法意涵上追溯,“刑讯逼供”罪名的设立,其实仅是针对那些尚未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轻微刑讯--致人伤残或死亡都不能按此定罪量刑。
问题在于,一些司法实践恰恰曲解了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变“故意伤害罪”的有之,“故意伤害罪”变“刑讯逼供罪”的亦有之,更多的轻微刑讯案件则根本就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潜规则被发挥到了极限。
老实巴交的农民廖*成因被“铐”成招,自证杀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中发现疑点后,被无罪释放。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这一起刑讯逼供案时,认定刑讯逼供的主要证据却在公安局刑警大队不翼而飞,使案件久审不决。 深冬季节的天是寒冷的,而在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员晁某刑讯逼供一案中,老实巴交的农民廖*成的陈述更使人不寒而栗。 2004年11月17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审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浩。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体。泽州县
作者: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座教授,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会长(主任)。感谢张继成老师授权推送本文!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
当派出所民警行为实际超越了治安管理工作的范围,即将治安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实际行使刑事侦查职能来达到治安管理的日的时,则其成为刑讯逼供罪主体。 [案例索引] 一审: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法院(1997)临铁刑初字第18号(1997年12月2日) 再审一审: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04)临铁刑再初字第l号(2004年6月21日)
这种案件可能法院是要求镇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后不服再行处理,这种案件是有这样的程序要求的。这个案件不算你败诉,这个实体权利还没有丧失的。还有继续维权的基础,愿您维权成功。以上意见,供参考!
案件处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刘凯依法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本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凯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单玉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刘凯系刘军持枪伤害陈坤一案的承办人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不能认定刘凯存在玩忽
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只要有一个人上诉,那一审判决就整体不生效,整个案件进入二审流程,所有的同案犯都自动参加二审程序。没有上诉的同案犯在二审中也不会被加刑。没有上诉的同案犯也有机会减刑,二审对整个案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一并处理。若在二审期间,一审宣判的刑期届满,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分析1、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李XX驾驶“鲁xx/5838X”大中型拖拉机系超限、改装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具有一定过错。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形,但客观上造成孙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应推定
可以申请,但由于一审判了实刑,估计不会得到批准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原告应当积极应诉。搜集一审时未发现的新的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一、一审实刑上诉是否收监 1、一审判决实刑,再上诉,二审期间收监。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
民事民事案件上诉期限为15天,刑事案件上诉期限为10天,期间有节假日的包含在内,不顺延。但如果是上诉期限最后一天是节假日,可以顺延到节假日满的次日为最后一天上诉期限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会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来调查。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案件上诉是否会改判要根据审理的结果来看。为了维护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益,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上诉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了纠纷,却不能协商解决的,是可以进行起诉,但是不服一审还能上诉等等。那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流程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流程怎样的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
首部。民事上诉状的首部包括名称和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上诉状的抬头可以写上诉状或者民事上诉状等。诉讼参与人以上诉人、代理人,被上诉人的顺序书写,参与人与一审没有变化的,按照一审判决书的表述书写,有人员变化的也可以按照一审判决书的格式表述。 2案由概述。先简要概括一下一审判决的情况,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某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以某文号作出判决,因不服某号判决书第几项判决内容,即某某某,现依法提出上诉,恳
审理经过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琐事对武陟县三阳乡小麻村的回族
二审调解成功,一审判决也就没有作用了。根据法律规定,二审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对一审法官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不管是一审法官还是二审法官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审理案件的。上诉的案件也未必都改判,大部分上诉案件的结论都是: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但是,如果一审法官明显枉法判案,造成错案的,依法要追究责任,对一审法官是有很大影响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
当事方上诉后,一般一个月左右会开庭。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