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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刑讯逼供张玉环的人,会被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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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刑讯逼供张玉环的人,会被追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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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玉环杀人案作出了再审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无罪”。至此,对于张玉环来说,含冤入狱9778天的劫难终于宣告结束;

正义迟到了27年,建国以来最大的冤假错案平反。张玉环本人愿意接受各级司法机关的道歉,可是他依然坚持要求追究当年刑讯逼供者的责任,那些人放狗咬他,在虐待了六天六夜后,他认罪了。

当年那些一手制造这起冤假错案的人呢,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当年实行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

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从以上二个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涉嫌刑讯逼供的,在未造成伤残情况下,量刑只是在三年以下。同时我们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由于该案经过的二十七年,按以上规定,肯定是过了追诉时效,张玉环案件刑逼供人员将不会被承担刑责。

可是刑法中还规定了一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制度,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是在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结合张玉环案件,主要看在追诉时效内张玉环有没有对刑讯逼供人员提出控告,如果有,则可直接追责,否则要追究当年刑讯逼供人员的刑责,几乎不可能,但那些人应该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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