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职业放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无需按约定支付利息及承担担保义务

问题描述

职业放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无需按约定支付利息及承担担保义务
1个回答

【案件事实】2018年1日,甲某向乙某出借2个月,借款按月计算利息,月利率为×0.3%/日,张三和李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综合业务服务费、提前还款手续费、法系、复利、违约金等费用负连带保证责任。

甲某以个人账号转账 

【案件证据】1、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2、甲某系高龄老人,无经济来源;3、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甲某涉及多个民间借贷纠纷,且均为高额;

4、500万;5、 

【法院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结合本案甲某与A公司的关联系,且甲某未提供证据其出借款项的来源,及甲某近年在裁判文书网上披露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甲某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放借款从事借贷业务,贷款涉及金额巨大的现象,乙某主张甲某是A公司的资金通道符合逻辑,故甲某的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本借款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而约定的管理费、利息、罚息等亦应无效,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甲某转款至乙某后,产生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乙某也取得资金的利息收益,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相应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为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