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要:
本案中,姚某与邱某为朋友关系,双方合伙经营美容产品,因一次偶然机会姚某得知投资信息,拉拢邱某一起入股并答应帮助其代为出资。
邱某同意后,姚某利用pos机套取其信用卡内资金,代邱某转入某公司账户。
而后,姚某和邱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上述代为出资的行为转化为借款,邱某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归还,并就邱某的弟弟作为担保人。
因后续邱某资金周转困难导致逾期归还,姚某据此起诉,要求邱某归还借款本金,月利率2%的利息。
邱某因此找到本案代理人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胡律师,咨询本案的相关情况,并提出诉求:愿意归还本金,但认为利息过高无法负担,希望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能够实现其诉求。
经律师代理本案后,实现了委托人邱某的上述诉求。
二、律师点评:
1.《借款合同》无效:
本案当事人双方通过代为投资的关系,通过签订《借款合同》而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则上,只要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和国家利益等情况,为有效合同。
但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禁止个人、民间机构等未取得金融放贷资质的主体进行放贷行为并据此获取非法利益。
因此,案涉《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2.无效的后果为仅需要归还借款本金和法定利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仅需要归还借款本金和法定利息。
法定利息的概念是根据借款人应当归还本金的时间来决定法定法定利率,一般是延期之日当月的LPR作为年利率计算。
若合同内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定的利率上限,且借款人已实际向出借人清偿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抵扣进本金内。(例如,合同约定月利率3%,则已超出法定利率上限,出借人之前根据月利率3%所超出清偿利息的部分会抵扣进本金内)
三、律师特别提醒:
1.出借人和借款人共同注意!出借方资金的来源为自有的,并非通过套取信用卡内资金或者贷款来进行对外放贷,否则后果就是合同无效;
2.出借人注意!借款关系无效的标准并非上述一点,即使出借资金为自有,但在一定年限内(比如三年),通过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出借资金并以此牟利为生的,将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根据我国目前对职业放贷人的打击力度已逐年上升,特别是发达地区比如北京杭州上海广州等地区,已出台可明确“职业放贷人”身份的标准,该标准将直接应用于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主动审查案件中是否会存在职业放贷人,防止民间借贷乱象的发生。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借款关系的发生往往是为应急和帮助他人,而不应抱有牟利的心态。若以非金融机构的放贷为生的民间机构或个人,终将只能达到拿回借款本金的效果。
作为借款人而言,所有款项的借取都应当进行归还,但并非无边界的,若涉及高利贷等行为,请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你好,现在人在上海吗?或者方便跟我具体沟通一下细节吗? 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1、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会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已经受理: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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