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部分偿还借款仍有可能被控诈骗罪
【案例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A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AA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韩AA及其辩护人辩称韩AA只是借钱,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是诈骗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AA在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父亲住院、买某、出事故进重症监护室等借款用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被害人孙某信任,骗取其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及给网络主播刷礼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该事实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的证言;孙某与韩AA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将资金用于上述行为,亦能表明其由非法占有至目的,其所出具借条之行为,不能改变其非法占有之目的,故被告人韩AA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犯罪数额,被告人韩AA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共计向被害人借款40余万元,根据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对被告人韩AA声称其父住院、其父老婆孩子结婚拿彩礼、其父买某、还工商银行贷款等虚假理由的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其他部分因证据不足,被害人可另行主张,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对被告人韩AA在实施上述诈骗行为后对被害人孙某还款的数额应予以扣除,计算实际诈骗所得数额,故最终认定韩AA的诈骗数额为302525元。
据此,对被告人韩A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A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韩AA退赔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302525元。
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说话间,“两会”已经结束了,但网友关于“两会”热点话题的讨论似乎一点也没减少。回头来看一下,从《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可以发现,我国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有5.6万个,同时“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也被首次写入了政府的工作报告,从这些信息中可以嗅到一个重要的信号——“旧改”时代真的来临了。一、棚改落幕,“旧改”来临过去两年,网络上铺天盖地是关于“2020年是棚户区改造收官之年”的信息。从这些信
实践中借款人可能只提前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未提前偿还全部借款,这会对借款合同的计息期限和计息数额产生影响。如张某于2014年1月1日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约定2015年1月1日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张某于2014年10月1日提前偿还了3万元。那么对张某应偿还的利息数额应分两个阶段进行计算。第一阶段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此阶段应以10万元借款为基数计算利息。第
一方以借条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的是现金,那么对方抗辩说已经还清的,必须对还清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对方抗辩说根本就未获得借条中的金额的,且原告也无法提供款项出借的证据的,则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
你好,现在人在上海吗?或者方便跟我具体沟通一下细节吗? 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1、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会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已经受理: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
在日常生活中,会发生很多借贷纠纷,而借款人往往在借款时所说的借款用途,何其实际用途不相符,例如某人说借钱要买房,结果用钱买了车,最终可能钱也没能还上,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希望公安机关能够介入,认定借款人为诈骗、合同诈骗、或挪用资金,笔者就此类纠纷,借用指导案例,分析一下这种情况能都上升至刑事犯罪程度。【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4)滨刑初字第4号(2014年5月19日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是否有效【基本案情】2013年6月3日,田某炳与张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向田某炳提供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借款综合费率1%、借款利率2%,合计月利息3%。田某炳将工程保证金500000元的收款收据交由张某保管,用以作为此次借款的抵押。同日,田某炳就该借款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概要: 本案中,姚某与邱某为朋友关系,双方合伙经营美容产品,因一次偶然机会姚某得知投资信息,拉拢邱某一起入股并答应帮助其代为出资。邱某同意后,姚某利用pos机套取其信用卡内资金,代邱某转入某公司账户。 而后,姚某和邱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上述代为出资的行为转化为借款,邱某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归还,并就邱某的弟弟作为担保人。因后续邱某资金周转困难导致逾期归还,姚某
您好,效力是一样的。但是调解书不可以上诉,判决书可以上诉。
律师观点分析很多民间借贷之中,借贷关系其实比较复杂,要么没有借条,要么是现金转账,这类型案子,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审查案件趋于严格的情况下,往往给案件代理产生了难度,笔者以之前代理的一个案件作为典型案件,为大家分析一下。张三与李四网上认识,熟识之后,张三向李四借款,一开始均为小额借款,数额不大,后来张三向李四说明,家里需要钱,为表明诚意,在只有借款3-4万元的情况下,出具了一张15万的借条,并说明了还
借款用途和实际不符一般来讲不属于诈骗。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款方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尽管出现用途不符的问题,但仍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诈骗行为的刑事案件。 行动建议: 1、个人贷款要有明确用途,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交易背景真实,不得虚构交易背景和贷款用途; 2、个人贷款的使用应遵循诚信原则,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
可以搜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至于是否能够胜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和审查证据,并作出判决;且判决书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
在民间借贷中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操作,如出借人张三将10万元借款借给李四,给付款项的同时张三扣除利息1万元,后实际支付李四款项为9万元,此时张三的行为就可以被称为“砍头息”。我们今天探讨的问题就是“砍头息”是否合法?定义顾名思义就是,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行为,就是我们俗称的“砍头息”。依据根据上文中提到的“砍头息”的定义,以下法律规定中是对于此问题的
案情简介:名为入股实为民间借贷,拒绝偿还应如何维权王某称:2012年11月25日左右A公司以入股为名向本村村民王某借款5万元,王某将5万元交给A公司,A公司给王某出具了收据。2012年11月25日A公司将5万元收据要回同时发给王某5万元A公司的“出资证明书”。经查A公司工商局档案,王某名字没有登记在股东名下,A公司也没有给王某任何持股的股权凭证,即本案名为入股实为民间借贷。王某发现二A公司的假称入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合法的民间借贷,不能算作非法买卖外汇的涉案金额。那出借美元,归还人民币呢?在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案中,警方往往会根据被告人的涉案银行卡和交易对手的人民币交易流水,结合在其他证据,比如被告人和证人的口供,聊天记录、汇款单等综合认定涉案金额。这种以银行流水为基础的认定方法中,警方就会排除掉合法的货款支付和借贷流水。因为如果是货款,就一方发货一方出钱,从而形成了银行流水,这里不存
砍头息指的是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砍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今天为您整理解答。裁判规则1.《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所谓的高利转贷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在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即
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是合法的,法院会支持的。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
法律分析在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后,如果法院当庭宣判的,则十日内下判决书;如果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当天下判决书。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一般情况下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总共最长不超过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
结合民间惯例,同时根据《新华字典》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所以年息一分即是指年利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