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是否有效

问题描述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是否有效
1个回答

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3日,田某炳与张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向田某炳提供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借款综合费率1%、借款利率2%,合计月利息3%。

田某炳将工程保证金500000元的收款收据交由张某保管,用以作为此次借款的抵押。同日,田某炳就该借款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借款6个月,按月还息,每月25日为结息日。

开户行: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田某炳,卡号:62×××09”。另查明,2013年6月3日,张某通过银行向田某炳转款407000元。

后田某炳通过现金汇款(42000元)、银行转账(262500元)、商业承兑汇票(200000元)的方式向张某还款共计504500元。

【争议焦点】

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张某主张按照月息3%计算2013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6日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之规定,双方约定的月息3%不违反法律规定,故2013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6日的利息约为451770元。其次,张某要求自2016年7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中,田某炳向张某偿还借款共计504500元,扣除2013年6月3日至2016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451770元后,剩余52730元应当先行抵充从2016年7月7日起之后的利息,经计算,剩余52730元清息至2017年1月22日。

综上,田某炳所偿还的借款504500元经抵充,截止至2017年1月22日,田某炳尚欠张某借款本金40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裁判结果】

一、田某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40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未给付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当事人已经自愿给付的应当根据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应认定已经支付的数笔利息中超过24%的部分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可以分三种情况:(1)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的,出借人请求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

这种情况适用于借贷双方约定了借贷的利息,但是借款人还没有支付利息,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24%的,最高只能支持到24%,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的,如果有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超过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这种情况适用于借贷双方约定了借贷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年利率36%,对于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是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的。

(3)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如何处理,如果出借人没有支付利息的,最高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如果已经支付的利息,则最高按年利率36%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