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人民法院能否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般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另一方偿还欠款,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且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情况、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借款的用途、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当事人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认定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
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
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
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
但即使这样,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
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所以,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则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
因此,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矛盾,则审判人员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产生疑问。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一般而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
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应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性质。
另外,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对抗不符合常理,且当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审判人员也应加以警惕。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出于逃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考虑,虚构同他人的债务,并通过让债权人起诉的形式来达到其目的,在此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
对于夫妻一方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考虑到此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的问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以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就此而言,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则应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因此,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则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则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因此,该种情况应引起审判人员的注意。
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可以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亦即,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就应该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条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至于何谓低价,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规定来加以认定。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7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还是放弃其程序权利,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许。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近代社会以来,权利的行使往往负担有限制条件。
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而言,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审判人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
而对于不正当的判定,应以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其实质的判断要素,不应将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这种放弃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考虑的要件。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本条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需要通过审判实践进一步总结和补充完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上述虚假诉讼可能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事实上,由于虚假诉讼是由当事人虚构的,或者是由当事人所伪造的证据提起的,所以其在表象上往往存在上述情形的多种。由于诉讼是虚假的,虚假诉讼所围绕的证据不可能是客观事实,故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也达不到证据链条上的法律真实,经常在借贷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之处。
至于如何确证构成虚假诉讼则需要审判人员基于具体的个案情形加以认定。
延伸阅读: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法律底线在哪里?
毋庸讳言,虚假诉讼问题已成为诸多法律人和市场主体的心头刺,民间借贷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灾区”,近期该领域案件频发。
法律渊源
非法律人士可能不知道这个罪名,是的,我国刑法典确实有一个专门的罪名针对“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具体法律渊源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公司也可以成为本案的犯罪主体,依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本身,前者判刑,后者罚金。
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主要是公司的法务总监、法务主管和驻场律师。在某些案件中,我们发现法律人深陷囹圄,本是出于职务行为,但如何证明自己并无“共谋”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情。
呜呼,请大家还是留取书面证据、电子数据等。
同时,对于司法人员(公检法)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从世界范围内,对于伪造文书、虚假案件的打击面很大,他们不以诉讼诈骗罪,而是直接使用诈骗罪进行处罚,在日本国对于类似行为就是按照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哪些行为涉嫌犯罪?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清偿,还继续起诉,构成犯罪吗?
套路贷里,有这样一种情况:线下已还款,线上形成证据链,造成借款人的债务无端虚增,在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中,这将造成借款人(即债务人)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甚至造成精神恍惚、抑郁、自残等情况,这不是我们想看到的。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进而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在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会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还会破坏社会的诚信体系、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并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民间借贷纠纷历来是虚假诉讼高发、易发领域,而且相较
——(2020)最高法民终1026号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某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裁判要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和所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真实性。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提出虚假事实主张,进行虚假诉讼以排除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虚假
问:民间借贷中,满足哪些情况会被认定职业放贷人?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答: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条件: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
关于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
具体认定的标准是:一、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二、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三、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四、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
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诉讼的基本判断方法。 前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虚构或串通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之一。 判断依据
结合民间惯例,同时根据《新华字典》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所以年息一分即是指年利率10%。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
引言: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是西方谚语,意为法律只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会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若享有权利的人对自己的权利都漠不关心,那这些人自然也得不到法律的垂怜。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并不是对债权人苛刻,而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力。 以生活中常见的民间借贷为例。多数人尚有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打借条、留身份证复印件等法律意识,但并不是以为有转账记录、有借条便可以高枕
可以现在就去公安局报案;同时向法院提供证据
在民间借贷中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操作,如出借人张三将10万元借款借给李四,给付款项的同时张三扣除利息1万元,后实际支付李四款项为9万元,此时张三的行为就可以被称为“砍头息”。我们今天探讨的问题就是“砍头息”是否合法?定义顾名思义就是,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行为,就是我们俗称的“砍头息”。依据根据上文中提到的“砍头息”的定义,以下法律规定中是对于此问题的
民间借贷中部分偿还借款仍有可能被控诈骗罪【案例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韩A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AA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韩AA及其辩护人辩称韩AA只是借钱,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是诈骗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AA在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父亲住院、买某、出事故进重症监护室等借款用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民间借贷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为,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则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合法的民间借贷,不能算作非法买卖外汇的涉案金额。那出借美元,归还人民币呢?在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案中,警方往往会根据被告人的涉案银行卡和交易对手的人民币交易流水,结合在其他证据,比如被告人和证人的口供,聊天记录、汇款单等综合认定涉案金额。这种以银行流水为基础的认定方法中,警方就会排除掉合法的货款支付和借贷流水。因为如果是货款,就一方发货一方出钱,从而形成了银行流水,这里不存
砍头息指的是放高利贷者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就叫做砍头息。砍头息是否受法律保护?今天为您整理解答。裁判规则1.《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前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因为缺乏相关的处罚措施,此种现象大有越演越烈之势。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为自己的相关利益,在庭审中大作虚假陈述,欺骗法官,而且虚假得理直气壮,难道民事可以纵容当事人虚假陈述吗?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可以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但也有一部分案件,正是由于当事人虚假陈述,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判。有的当事人暗自庆幸,虚假陈述居然也能打赢官司。在此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所谓的高利转贷是指从银行套取贷款出来再转贷给他人获取利息差的行为。在认定高利转贷行为时应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即
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是合法的,法院会支持的。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
一方以借条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的是现金,那么对方抗辩说已经还清的,必须对还清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对方抗辩说根本就未获得借条中的金额的,且原告也无法提供款项出借的证据的,则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