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操作,如出借人张三将10万元借款借给李四,给付款项的同时张三扣除利息1万元,后实际支付李四款项为9万元,此时张三的行为就可以被称为“砍头息”。
我们今天探讨的问题就是“砍头息”是否合法?
定义
顾名思义就是,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的行为,就是我们俗称的“砍头息”。
依据
根据上文中提到的“砍头息”的定义,以下法律规定中是对于此问题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认定及后果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预先、扣除”对于认定“砍头息”是至关重要的。“预先扣除”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
所以,是否符合“砍头息”的认定,要严格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进行认定。从文章开头我们举的例子来看,张三实际向李四支付9万元,预先扣除了利息1万元,所以这种情形就是我们所说的“砍头息”。
(2)从之前我们引用的条文来看,如被认定为“砍头息”的情形,那么法院会以实际支付借款金额来认定本金,所以“砍头息”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但是在这里我们也要解释一个误区,如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的话,单纯利用“砍头息”的行为借款的话,是不构成刑事犯罪的。
也就是说单纯的“砍头息”的行为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犯罪的(特别提示:刑法里是没有“高利贷”这个罪名的)。
探讨延伸
出借人张三将10万元借款借给李四,借条中约定:借期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借期1年,利息为年利率15%,李四收到款项后3个月内,支付张三借期内的利息,后李四到款项10万元后第3天将1.5万元的利息支付给张三。
此时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砍头息”呢?
此问题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争议,最高院在类似的案例中观点也存在一定差异。例如(2018)最高法民终23号、(2020)最高法民终140号文书中对变相的“砍头息”行为是持否定评价,但(2020)最高法民终281号判决书认为此行为是不符合“预先扣除”的情形的,双方约定有效,故未认定属于“砍头息”的情形。
此案例中,我的观点是张三的行为不构成“砍头息”,其出借的本金应该认定为10万元。理由如下:张三和李四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的支付方式,约定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张三实际向李四给付了10万元,李四按照约定支付1.5万元利息的行为是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借款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的行为。
李四支付的1.5万元不符合法律法规对“预先、扣除”的规定。“民间借贷”看似简单,但现实生活的借款活动总是千变万化的,也许一个条件的变化,就会导致结果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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