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成都某区某6000多户小区的B区的电梯里贴出了一份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将未售车位1071个转让给某第三方公司”。
根据小律对该小区的了解,该小区总共分为4期开发,总共6000多户,目前开发商只在该小区的一期里贴了该公告(一期大概2200户,全是80到130平产权的住房),公告的大致内容就是开发商欲将目前一期未出售的车位全部打包卖给第三方公司。
从公告内容可以看出,该未售车位数量高达1071个,因此有业主专门就这个问题咨询小律。小律受到此启发,决定写一篇文章来简单讨论一下开发商的这种所有权的处置行为。
一、从认为开发商处置车位的行为合法的层面上来说
不管是我们的《物权法》还是在2021年1月将要实施的《民法典》对于所有权的处分都是相对包容的。从开发商将未出售的有产权车位出售的处分行为来讲,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认为开发商不能将车位卖给非业主;
从所有权本身具有的绝对权的特征来说,开发商处置自己产权的车位的行为似乎没有什么问题。
二、从认为开发商将剩余车位全部打包卖给第三方公司的行为不合法来说
=》从城市规划层面来说
按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配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指标是有规定的,按照2017版的《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建筑用途的机动车的配比在成都二环内(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车位比应该大于等于1.0;
成都二环外(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车位比应该大于等于1.2”。并且,在2017年的《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里面明确新增了“新建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底商,商业应该独立设置”。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住宅的车位的规划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住宅业主对于车位的需求。从国家对于限制炒房的政策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政策对于开发商开发住宅区的目的是满足大家的住房需求,也就是我们房地产行业里说的“刚需”,而小区的车位比一方面是消费者在买房的时候看中的点,另外一方面也是严格的按照国家城市规划政策对于城市规划的强制要求。
小律认为,在入住率比较高的小区,从城市规划的角度说,就算是本小区业主在车位比不高的情况下一个人购买多个车位的行为都有待商榷。
那么开发商将剩余的未售车位卖给第三方公司的行为是不符合我们国家关于小区车位规划要求的初衷的。
=》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说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权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小律认为,开发商将剩余车位卖给非业主公司的行为是必须在经过全体业主对于地下车位的需求放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也就是开发商应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满足所有业主的需求后,所有未购车位业主明确不租不买的情况下,开发商才可以对外处置剩余车位。
如果开发商只是张贴一个告示是不能认为开发商的行为符合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的要求的,是属于违法行为。并且小律认为,即使有业主明确放弃自己的利益,开发商在处置剩余车位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它的处置行为是否会导致小区对外危险的增加。
因为我们知道,这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是可以直接通往小区业主家乃至进入小区的,如果我们放任开发商的这种行为,那么小区的隐形风险是否会增加?
综上,我们认为,成都某开发商公示的向第三方打包出售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的行为,从我们立法本意和城市规划来说是不应该提倡和得到支持的,虽然开发商背后的目的可能只是为了车位的营销。
但是从行为本身来说,他违反了我们国家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所有权”处分的原则,也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也希望,开发商在处理自己产权利益的时候能够有更好的方式。
---以上内容仅作为本文章对特定问题的讨论和参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律师和本律师事务所的正式的法律意见,如有问题请向专门的律师咨询----
1.不可以。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建设的成本是纳入到住宅小区的建设成本中的,并由全体业主分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将所收费用纳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用中,由全体业主共同受益。小区车位,只有在满足业主所需车位后且有剩余时,开发商才可以允许业主以外的人使用小区的车位。但开发商不能通过出售等方式转移车位所有权,只可以通过出租方式给业主之外的人。开发商将车位出租给业主之外的
本小区车位可以卖给其他小区的人吗可以卖给其他小区的人,但要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相关知识:【网友咨询】本人的小区车位是拍卖会上买来的。现在不想持有了。能不能自由买卖给其他人?原来好像是说小区的车位只能卖给本小区的人?【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
商铺分割销售是否合法要根据个案确定。商铺分割销售如果每一个分割的部位都进行了独立产权申报,并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那么分割销售的商铺就是合法的,购买分割销售的店铺的法律风险较小。如果分割销售的商铺为开发商随意分割,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割,那么相关商铺很可能未获得建设、消防、卫生等许可证,此类房屋是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买卖必然存在重大风险,当事人购买此类商铺的很可能不能取得相关的房屋的产权证。所以,大
你有权处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虽然是全产权,但是如果当时分房子的时候你和单位有约定,那就按约定走,当然有些敏感单位的房子是必须卖给本单位的人。如果你只有部分产权如果是全产权
你好,我是毕诗雄律师。农村的民房只能卖给本经济组织成员。外地人购买属于无效的。可以要求退房返还价款。
律师观点分析简要案情:某房开商开发一楼盘,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其中约定了交房时间、交房条件、违约金计算等。由于其自身原因,超过约定的交房时间仍未竣工验收合格,又不想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是通知购房者来收房,并要求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部分购房者发现房开商未出示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而拒签,部分购房者签字收房。后购房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律师分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开商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N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YL分行、LIJ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834号。裁判要点:开发商向银行提供抵押之前,该开发商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购房者。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购房者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银行自认开发商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
地下车位一般来说是跟小区有关的,车库有时候也会跟随房子一起出售的,但是有时候开发商会把没有出售的车位的锁起来的,对于这方面可以好好了解一下,所以开发商锁未出售地下车位合法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开发商锁未出售地下车位合法吗 在建筑区划内以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汽
业主维权,可以组织部分业主起诉开发商。
我的意思是需要转账买房用的钱吗?还是说只缴税过户就可以了
开发商将房子一房多卖或抵押房产,该怎么办?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对方如果收购油以后,做了违法的事,由于事前对方向你隐瞒了真实情况,你是不知情的,所以,你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发商将房子一房多卖或抵押房产,该怎么办 买房人切记预告登记 新《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后,一旦开发商将购房者
小区物业不允许没有停车位从车主把车开进小区,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小区停车位,小区地面上的停车位和小区绿化,以及楼房下面的架空层都是属于小区整个业主的,因为这些都算在业主房子公摊面积里面的,都是花过钱的,除了小区业主以外,物业是没有使用和支配权的。地下停车位属于是人防工程,这一点可没有乱说,我们的业委会人员特意到市人防办了解,开发商和物业是不是有权利买卖停车位,人防办人员明确表示,地下停车场属于
小区里的地下停车位有没有产权证1、地下停车库如果不是人防工程改建,同时又不计入小区公摊面积,一般都能办理产权证。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掏钱建设的,他就有权进行出售或出租。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或物业所销售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只是经过批准被改为临时车位。2、一般的小区的地下车库都是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不能单独进行买卖,但这种车库可以租赁。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批准建造的车库才可以申领
你好,把APP里面有界面截图以及相关所有材料发给我看看,本人帮你审核下是否合法,教你如何正确处理有需要查看简介电联或专问咨询
行为人倒卖香烟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而销售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可构成该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根据当地具体政策而定
农村宅基地可以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六十五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案情简介:开发商将房产出卖后又抵押1998年1月3日,韩某与某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房屋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27平米的商业用房出售给韩某,韩某支付房款15万元。1999年6月,房屋开发公司将该商业用房交付给韩某使用,但并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1999年8月,房屋开发公司将商业用房所在的大厦抵押给某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法院判决:抵押权成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抵押权成立,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