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消息,又一地法院发文,启动对民间借贷利息部分征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描述

新消息,又一地法院发文,启动对民间借贷利息部分征缴个人所得税
1个回答

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全省首家!湘潭个人民间借贷案件将依法征缴个人所得税》。文章中描述到:“在保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国家税费流失,2月24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

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将在全市依法启动民间借贷案件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工作。”在此之前,已经有多地法院发文确定民间借贷案件个税征收问题,2017年9月14日泗县法院、泗县税务局签署《民间借贷个税征收联合管控合作备忘录》,2018年12月11日彭阳县人民法院、彭阳县税务局发布《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备忘录》,2018年11月27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彬州市税务局签发《诉讼、执行案件涉税协作备忘录》,2019年4月1日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固原市原州区税务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联合征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

由此看来,法院、税务局联合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部分进行纳税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规范贷款市场保护国家税收权利,同时基于诉讼成本增加的考虑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自然人之间借贷取得的利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或者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正处于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的监管重点主要放在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方面,对于借贷利息的监管相对较松,所以导致很多人错误地认为不需要纳税,但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与深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经济活动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各种行业市场都必将愈发规范,每一位纳税人都应当正确履行自身纳税义务,否则将面临未缴纳个税的税务处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