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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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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签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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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预征收补偿协议,通常是指在行政机关在未作出征地批复,未发布征收公告的情况下,就土地或者房屋征收与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该类协议因系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而签订的,因而属于行政协议。那么,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吗?

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通常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预征收补偿协议不同于征收补偿协议的是,预征收补偿协议一般在签订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是附带了生效条件,只有条件成就,协议方生效。

这种情况下,只要条件成就,协议生效时就可以起诉;若协议不生效,则属于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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