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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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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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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22)苏05民终3722号

诉讼请求:补交一年社保,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共计9600元。

法院判决:对丁某提出的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补缴社保不属一审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理涉。

案例2

(2021)苏05民终13503号

诉讼请求:判令用人单位给姚某补缴社保或赔偿姚某社保损失。

法院判决:关于姚某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属社保机构行政职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一审不予理涉。

案例3

(2021)苏0509民初9146号

诉讼请求:被告现金支付或补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约14年,168000元。

法院判决:原告夏某要求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社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夏某要求补交社保,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案例4

(2021)苏05民终5163号

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补缴2014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社保及公积金基数不足部分。

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由,未足额缴纳社保系因缴费基数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案例5

(2021)苏05民终3556号

诉讼请求:判令用人单位立即支付不能补缴社保给邱某退休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元、补缴的社保费用2万元。

法院判决:因邱某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提出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未依法缴纳社保,不能补缴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6

(2021)苏05民终3518号

诉讼请求:判令用人单位为雷某补交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38664元;

法院判决:雷某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案例7

(2021)苏05民终1038号

诉讼请求: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由用人单位在杭州补交社保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共7个月的社保

法院判决:关于补缴社保,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院不予理涉。

案例8

(2021)苏05民终1051号

诉讼请求:判令用人单位缴纳2020年1月至4月的社保和公积金。

法院判决:关于单某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主张,系因缴费期限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亦即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其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案例9

(2020)苏05民终11999号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用人单位为其补缴2020年3月至4月的社保(以3500元为缴费基数)。

法院判决:赵某要求用人单位补缴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社会保险,因补缴社保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一审法院不予理涉。

案例10

(2020)苏05民终3671号

诉讼请求:判决用人单位依法为顾某缴纳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6月8日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法院判决:关于顾某提出的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主张,因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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