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利但不能接受的裁决书
近日收到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书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应受1年的时效限制,超过1年期间的,不支持。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这个结果算是有利的,但真心无法认同这个观点。
二、法院的纠结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系统也确实存在很大争议。
比如,山东高院2019年11月11日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原审认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无不当。
【(2019)鲁民终2303号】
令人费解的是,仅1个月后,山东高院又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2019)鲁民申6923号】
天津高院更是以司法文件的形式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津高法〔2019〕296号)】
三、确认劳动关系应解释为不适用仲裁时效
《民法总则》第198条(《民法典》第198条对该条予以完整保留)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法院在对该条文解释时指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应当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
鉴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即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他人的给付),唯有请求权始得适用诉讼时效,故仲裁时效也应作相同解释。
而确认劳动关系(包括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没有给付内容,并非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不应适用仲裁(诉讼)时效。
四、上海法院已统一理解为不适用仲裁时效
上海一中院:
类案裁判方法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认为不受时效限制。因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有别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之诉等,其本身只是对于一段法律关系的确认,不具有给付内容,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不属于实体法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
上海二中院:诉讼时效系指因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未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而丧失该权利的法律制度,其适用范围为请求权之诉。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019)沪02民终1031号 向他人请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即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限制。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系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并不属于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
(2020)沪02民终6497号
鉴于上海一中、二中法院已经形成统一意见,上海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与法院保持一致,使裁审尽快统一起来,以给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的裁判指引,从而树立起仲裁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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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确认之诉,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也不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
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职
未签劳动合同有时效限制吗的答复是:1、工作时间超过1年双倍工资从工作满1年后开始计算,2010年11月到2011年11月,期满没有主张的,视为放弃该权利,再主张双倍工资的法律不予支持;2、你的情况因单位违法,侵害了你的合法权利,可以立即走人补一份书面辞职的原因,这样你可以3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主张6个月的工资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对公司没有依法为你办理社会保险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
并没有具体时间限制。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如果商家拒开发票或通过其他方式推托,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对拒开发票的商家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1(2022)苏05民终3722号诉讼请求:补交一年社保,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共计9600元。法院判决:对丁某提出的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补缴社保不属一审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理涉。案例2(2021)苏05民终13503号诉讼请求:判令用人单位给姚某补缴社保或赔偿姚某社保损失。法院判决:关于姚某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属社保机构行政职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
试用期不合格被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款规定,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必须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满,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 二、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应
1、单位关于2年时效的解释没有法律根据。2、行政处罚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了2年及6个月的不同处罚时效,但至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对员工的内部纪律处分,则没有相关的时效规定。3、单位让你待岗,实际上就是一种处罚措施,包括你的工资、待遇等均会受到影响。4、可以据此提起劳动仲裁,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办理。
1、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期间一年。2、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支付加班费争议,则不受上述一年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3、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
1、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断。出现以下情形时仲裁时效中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反诉的目的是吞并本诉,本诉是确认劳动关系,反诉就是否定劳动关系。如果你是想否定劳动关系的话,反驳就可以了,不必反诉。
一、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继续执行受时效限制吗1、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
一、确认劳动关系可以直接起诉吗1、确认劳动关系不可以直接起诉,必须先申请仲裁。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
1997年,徐某应聘至某电子元件公司,从事采购工作。2016年1月,电子元件公司根据上级要求进行系统审计,结果发现徐某在2008年至2009年担任采购经理期间存在严重的“账外账”行为。2016年5月,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徐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徐某认为,自己的违纪行为发生在7年前,单位已经超过了处理的时限。单位则认为,徐某的违纪行为是2016年1月才被发现的,单位的处理应当在时效期内。那么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的限制笔者最近处理了几起早已离职的员工去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很多年前的劳动关系的案件。在这几个案件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员工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以及银行出具的单位的工资发放证明,裁定该员工与单位十年前的劳动关系存在。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的限制?笔者在这里梳理了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以及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到时效制度的限制。一、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的关系1. 诉讼时
案例:1、原、被告于2015年3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3月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被告)聘用乙方(原告)在运作部球童岗位工作,使用期限为9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甲方(被告)每半月(15天)发放工资。2018年至2019年间,原、被告连续订立前述《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确认劳动关系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为三年。一、企业债务诉讼时效怎么算企业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时效,指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
所谓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由此,时效显然也就分为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而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适用仲裁时效还是诉讼时效 那么,问题来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导言:企业和员工就劳动关系确认的时效存在一定误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为社保补缴涉及的缴纳年限问题,企业和员工往往不清楚确认劳动关系是不是也受该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本文以江苏、浙江吉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为例,以供参考。 一、上海地区裁判观点:仲裁一般都以过1年时效为由,不支持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
如果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可以向社会局投诉举报,要求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