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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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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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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冯某某于2009年7月21日入职某某诺公司处,入职后被派遣到泫某车饰公司工作,担任工务岗位,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2年7月21日,冯某某与某某诺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5年12月11日,冯某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冯某某与某某诺公司、泫某车饰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又发生了其他争议,由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用工并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律判断。

实务中对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确认适用仲裁时效

理由如下: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设置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当專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整范围,自然适用于该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不少地方的法院也持这种观点。

在“陈某某、某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车务段劳动争议”一案[1]中,广东高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陈某某称其自2005年7月后回乡待岗。

从2005年7月至今,广州车务段并未安排陈某某工作,陈某某在此期间也没有领取到劳动报酬,广州车务段、某某铁路股份公司、中铁某某局亦没有为陈某某缴纳过社保。

由此可知,双方事实上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05年7月后有向广州车务段、某某铁路股份公司、中铁某某局主张过相关诉请,本案亦未有证据显示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二审判决认定陈某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同属广东地区的韶关中院[2]和江门中院[3]观点与上述案例大概一致。因此,可以认为广东高院的上述裁判是代表了整个广东地区法院的态度。

山东高院[4]、湖北高院[5]、内蒙古高院[6]、山西高院[7]、黑龙江高院[8]在既往判决中与广东高院的观点大概一致。

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

本文也认可此种观点,理由如下:

1、劳动争议纠纷为民事纠纷中的一种,仲裁时效为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

[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来说,确认之诉不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确认劳动关系也不应该适用仲裁时效。

2、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并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文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只是单纯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而非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了“争议”,故不应适用仲裁时效。

3、从实务中来看,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护工伤、社保、职业病等权益。如果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了仲裁时效制度,将导致许多劳动者丧失应有的权利。

当劳动者权益遭受损害时,却连与用人单位曾经劳动关系这样的事实都无法证明,必将引起劳动者对公力救济的质疑,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10]

许多地方法院也持这种观点。

在“上海真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一案[11]中,上海高院认为,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另一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某一法律关系的诉讼,因不直接具有可执行性,生效判决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与法有据。

在“杜某某与某大学劳动争议再审”一案[12]中,河北高院认为,杜某某要求确认其与某大学2001年6月8日至2004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而某大学称该段时间与杜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系因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故二审法院以杜某某的诉请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妥,应予纠正。

辽宁高院[13]在既往判决中与上海高院的观点大概一致。

【参考来源】

[1](2020)粤民申252号

[2](2022)粤02民终124号

[3](2022)粤07民终374号

[4](2021)鲁民终1253号

[5](2021)鄂民申5747号

[6](2017)内民再65号

[7](2021)晋民申2140号

[8](2021)黑民申4598号

[9]吕鹤云主编.法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10]佟昕.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11](2021)沪民申224号

[12](2019)冀民申8374号

[13](2021)辽民申9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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