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冯某某于2009年7月21日入职某某诺公司处,入职后被派遣到泫某车饰公司工作,担任工务岗位,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2年7月21日,冯某某与某某诺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2015年12月11日,冯某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冯某某与某某诺公司、泫某车饰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又发生了其他争议,由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实际用工并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律判断。
实务中对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确认适用仲裁时效
理由如下: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期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设置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当專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整范围,自然适用于该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不少地方的法院也持这种观点。
在“陈某某、某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车务段劳动争议”一案[1]中,广东高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陈某某称其自2005年7月后回乡待岗。
从2005年7月至今,广州车务段并未安排陈某某工作,陈某某在此期间也没有领取到劳动报酬,广州车务段、某某铁路股份公司、中铁某某局亦没有为陈某某缴纳过社保。
由此可知,双方事实上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陈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05年7月后有向广州车务段、某某铁路股份公司、中铁某某局主张过相关诉请,本案亦未有证据显示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二审判决认定陈某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同属广东地区的韶关中院[2]和江门中院[3]观点与上述案例大概一致。因此,可以认为广东高院的上述裁判是代表了整个广东地区法院的态度。
山东高院[4]、湖北高院[5]、内蒙古高院[6]、山西高院[7]、黑龙江高院[8]在既往判决中与广东高院的观点大概一致。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
本文也认可此种观点,理由如下:
1、劳动争议纠纷为民事纠纷中的一种,仲裁时效为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之诉。
[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来说,确认之诉不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确认劳动关系也不应该适用仲裁时效。
2、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并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原文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只是单纯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而非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了“争议”,故不应适用仲裁时效。
3、从实务中来看,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维护工伤、社保、职业病等权益。如果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了仲裁时效制度,将导致许多劳动者丧失应有的权利。
当劳动者权益遭受损害时,却连与用人单位曾经劳动关系这样的事实都无法证明,必将引起劳动者对公力救济的质疑,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10]
许多地方法院也持这种观点。
在“上海真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一案[11]中,上海高院认为,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另一民事主体之间存在某一法律关系的诉讼,因不直接具有可执行性,生效判决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与法有据。
在“杜某某与某大学劳动争议再审”一案[12]中,河北高院认为,杜某某要求确认其与某大学2001年6月8日至2004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而某大学称该段时间与杜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系因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故二审法院以杜某某的诉请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由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妥,应予纠正。
辽宁高院[13]在既往判决中与上海高院的观点大概一致。
【参考来源】
[1](2020)粤民申252号
[2](2022)粤02民终124号
[3](2022)粤07民终374号
[4](2021)鲁民终1253号
[5](2021)鄂民申5747号
[6](2017)内民再65号
[7](2021)晋民申2140号
[8](2021)黑民申4598号
[9]吕鹤云主编.法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10]佟昕.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11](2021)沪民申224号
[12](2019)冀民申8374号
[13](2021)辽民申9037号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的限制笔者最近处理了几起早已离职的员工去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很多年前的劳动关系的案件。在这几个案件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员工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以及银行出具的单位的工资发放证明,裁定该员工与单位十年前的劳动关系存在。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的限制?笔者在这里梳理了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关系以及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到时效制度的限制。一、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的关系1. 诉讼时
劳动者因工伤赔偿或者社保补缴等原因,首先需要确定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此时没有劳动合同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就需要劳动者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此时很有可能已经远远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者的权益是否无法得到保护了呢?接下来,许晓燕律师13764151373就以一个案例向大家解释这个问题。案例简介:黄XX于2015年1月1日进入意美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
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于仲裁时效。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然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案例:1、原、被告于2015年3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3月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被告)聘用乙方(原告)在运作部球童岗位工作,使用期限为9个月,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甲方(被告)每半月(15天)发放工资。2018年至2019年间,原、被告连续订立前述《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一、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有时效1、确认劳动关系一般是没有时效,因为建立劳动关系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要还在工作,就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是已经辞职了的,那么确认劳动关系是有时效的,一般必须在一年之内提出。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小编按: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确认之诉,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也不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
原创原创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等均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均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鲁民申98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L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G服务中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D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L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G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山东G服务中心)、济南D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D人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民终
导言:企业和员工就劳动关系确认的时效存在一定误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为社保补缴涉及的缴纳年限问题,企业和员工往往不清楚确认劳动关系是不是也受该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本文以江苏、浙江吉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为例,以供参考。 一、上海地区裁判观点:仲裁一般都以过1年时效为由,不支持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遭遇工伤、单位拒绝缴纳社保等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况时,劳动者首先需要确认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但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呢?我们以案说法,对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进行解读:一、以案说法①2002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王某在广州市某中学任职,任职期间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保。 ②2015年10月
一、有利但不能接受的裁决书近日收到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书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应受1年的时效限制,超过1年期间的,不支持。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人,这个结果算是有利的,但真心无法认同这个观点。二、法院的纠结在这个问题上,法院系统也确实存在很大争议。比如,山东高院2019年11月11日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原审认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
1、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断。出现以下情形时仲裁时效中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
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对劳动关系法律方面的理解和运用不同程度存在差异,由此产生了你所说的仲裁已确认的劳动关系在一审时被推翻的情况出现,一审法院不认为是劳动关系没有关系。祝成功,你能做的有两种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上诉二审法院,这个方法为下策,一审不认可的劳动关系,二审估计也是一样,一个地区的法院对同一劳动关系方面问题的认知应该基本相同;二是按民事纠纷在一审法院起诉
无论在什么场合下,只要涉及到权利义务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以此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合同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没有签合同,很可能会导致双方协议不成立,或者日后一方反悔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害,所以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比如租赁、雇佣、借贷等等都要签订合同。{VIEWLIS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
按社保中心要求提供材料。最主要的就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你好,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可以由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对方不履行劳动仲裁确定的义务,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更多复杂的劳动仲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工作三年未签劳动合同,申请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是对于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
所谓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由此,时效显然也就分为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而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适用仲裁时效还是诉讼时效 那么,问题来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