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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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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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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用人单位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抗辩案例中劳动者请求未得到支持的统计,法院驳回劳动者请求的3件原因各不相同。

只有(2021)鲁02民终7512号案中,法院以超过1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请求,以下为法院观点:

案例一、(2021)鲁02民终7512号判决:

“李某虽称退休时就向XX公司索要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且之后多次向XX公司索要该项待遇,XX公司均予以拒绝,但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其于2020年8月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已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一审驳回李某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二、(2018)鲁02民终5675号判决:

“根据《青岛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王莲梅不属于该规定情形,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

案例三、(2019)鲁02民终6106号判决:

“李某某因请求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而与单位引发的纠纷属劳动争议纠纷,而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履行仲裁前置原则,鉴于李某某未对此申请劳动仲裁,本院不予处理。”

有以上案例可见,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时,首先要确认自己是否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其次应当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身权利,最后在案件审理中注意仲裁前置及时效问题。

如不能把握案件情况,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在退休职工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案件中,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但仍未得到支持占比最高的是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曾明确拒绝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故仲裁时效未开始计算;

其次,尽管在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法规一经颁布视为所有人都知道,不会因为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而不计算时效,但占比高达27%的独生子女费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曾经告知过劳动者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人民法院认为职工不知道权利更谈不上受侵害 ,因此未超仲裁时效;

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职工放弃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因此仲裁时效未起算。

职工离开单位时间超过1年但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未超1年时效不视为超过1年仲裁时效;因单位一年内给过部分可以认定未超1年仲裁时效;

退休后一直在单位工作也不能认定为超1年仲裁时效;还有案例中单位提交的《证明》中说明未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人民法院认为未支付不属于拒绝支付;

尽管职工1年前主张过,申请仲裁前1年没有证据证明主张过,但单位未证明仲裁前拒绝支付也不视为超过1年仲裁时效。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仲裁时效一定要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一审诉讼中提出无法得到支持。

最后,有4%的案例中,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但人民法院未支持也未对此进行说理解释。

通过分析,目前在青岛市,对于退休职工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案件中,用人单位以时效抗辩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尽管人民法院在说理解释的过程中有些牵强,但即使职工多年后主张最终基本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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